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80号建议的答复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管理农村殡葬用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理林地中非法墓地的主要措施
依照《殡葬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中规定:“在耕地、林地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当地人民政府应责令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我局一贯以来高度重视对非法使用林地修建坟墓行为的打击惩治,对在历年森林督查过程中发现的擅自使用林地建坟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民政部门处理。尤其是对非法使用林地建豪华墓、活人墓的违法行为重点予以打击。
二、关于清理草地中非法墓地的主要措施
目前省级层面国土“三调”数据虽然已经公布,但仅确定了草地面积和位置,地块内部的落地上图、类型判别、登记评定、属性认定等仍需做大量工作。我省草地资源支撑数据大多仍为上世纪八十年代草地普查数据,对草地资源及类型分布和变化情况不能进行详细的分析研判。加之我省地处黄土高原,地形沟壑纵横,各类地表植被随地形相间分布,普遍存在部门之间数据交叉,草原资源普遍存在权属不清、归属不清、底数不清等问题。殡葬用地大多位于农业和林草用地交错地带,实际情况更为复杂。我局正在加紧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争取尽快摸清全省草原资源情况,为用地工作打好数据基础。
鉴于当前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完备,林草资源保护日益严格,我局将在地类信息准确、权属明晰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全力配合支持殡葬改革使用草地有关工作。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9日
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