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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那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是什么?互认要求又是什么?为什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阅片费”“互认费”不合理?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业内人士予以解读。
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首先,我们明确两个概念。
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据悉,我省目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及要求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共将100项医学影像检查及97项临床检验结果列入互认范围。
根据《通知》,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诊查费用包含该次诊查过程中的结果互认服务,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通知》指出,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过启动院内检查检验会诊方式完成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当然,属于下列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可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具体情形,《通知》作出明确。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业内人士: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是患者应当享有的权益
业内人士指出,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不同的医院就诊能共享检查检验结果,从而有效避免医疗资源浪费、重复检查,提高就诊效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是惠民利民的大好事。
“不知道什么时候在医院或医务人员间,有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的‘阅片费’和‘互认费’这类概念和诉求,认为患者拿其他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来就诊,应向医生支付一定的阅片费用,不支付就不能互认结果,得重新做检查。”该业内人士指出,部分医院甚至认为因当前没有这类收费项目,影响了医生阅片的积极性,阻碍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落地执行和推广。
“这肯定是不合理的!”该业内人士给出自己的理解:关于“阅片费”,依托影像检查结果做出诊断结论是门诊、会诊服务的内涵事项,不能因影像资料的来源额外收费、重复收费;关于“互认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正当的、基本的技术规范,是患者可以享有、应当享有的权益,那么凭什么要让患者另外掏钱去购买互认服务呢?
从国家层面上说,早在2022年,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就曾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价格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节约医疗资源和医疗费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该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互认减少了检查费用,却又以增加“阅片费”“互认费”来提高诊查费用,这种换个方式、此消彼长的收费,显然与改革目标和群众期待不相符。
此外,就诊前患者已支付了门诊诊查费(挂号费),医生理应提供全面准确的诊查服务,包括:询问病情、听取患者主诉、病史采集、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进行一般物理检查(视、触、叩、听、嗅诊等)、书写病历、开具检查单、根据病情提供治疗方案(治疗单、处方)等病情诊治和健康指导。现在患者能提供之前有效的检查检验结果,医生理应根据该结果提供的病情信息开展诊疗活动,包括阅片,这与患者口述病情属于同样的病情信息源。
该业内人士指出,从诊疗规范看,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技术层面上,国家和各省行业主管部门都制定有严格标准要求,哪些可以互认,哪些不能互认,根据患者病情、检查检验内容和行业标准要求执行。而不应该是有了“互认费”的收费项目,医生就主动互认,没有这个收费项目,医生就不互认;应该是最终通过规范管理,做到“应认尽认”。
“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一头连着千家万户、芸芸众生,一头连着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这无疑是一道难题,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也不能只顾及一方。希望多些相互理解、多些相互支持,多方协力共同守护人民群众健康福祉。”该业内人士指出。
关于进一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4〕5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我省目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及要求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二、关于几种互认情形的价格政策
(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诊查费用包含该次诊查过程中的结果互认服务,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二)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过启动院内检查检验会诊方式完成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三、相关要求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并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做好价格信息公示及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测监管,依法查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10月31日印发)
来源 |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湘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