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假买卖、假转账
费尽心思以为可以逃避执行?
当他们收到罚款决定书这一刻
才知道了什么是
“赔了夫人又折兵”……
“你们不能执行我这套房啊!”
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我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4865.87万元及利息。
诉讼中,我院依申请对房地产公司名下一套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公司未主动履行,建设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山第一法院吗?你们不能执行我这套房啊!我可是买了好几年的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徐二(化名)以其为案涉房产的产权人为由,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我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徐二的异议请求。徐二遂向我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事实究竟是如何?
“我哥早已帮我付清房款了!”
徐二称其与房地产公司先在2021年6月21日签订认购书,之后于2023年1月18日才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徐二向房地产公司购买案涉房产,总金额303.41万元,分两期支付购房款。
“我哥早已帮我付清房款了!”徐二称房款已由其兄弟徐一(化名)代为支付完毕,徐一于2021年6月21日和2022年10月14日分别交付首期房款133.41万元和剩余房款170万元。
为查明款项来源,我院限期徐一提供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账户明细,但徐一未提供。
他竟分管房地产公司的财务?
经我院核查,在2018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期间,徐一入职该房地产公司的上级公司,任职财务总监,分管房地产公司的财务工作。我院认为徐一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
之后我院依职权调取前述银行账户明细,查实徐二主张的购房款实际是由房地产公司及其员工陈某向徐一转账后,同日再由徐一将款项转给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达到资金“左手出,右手进”的效果,可见该房款并非来自徐氏兄弟。
从交易过程来看,徐二与房地产公司先签订认购书,徐二主张购房款付清后,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明显违反正常的商品房交易规则,有违生活常理。
法院:虚构交易、逃避执行,当罚!
我院经审理认为,徐二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虚假交易的行为,我院遂认定二者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地产公司、徐一和徐二以此通过诉讼的方式妨害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处罚。
最终,我院对徐二罚款3万元、对徐一罚款5万元、对房地产公司罚款10万元。
公正与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基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所提供的证据和所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过程中法律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途径和权利。但如果被执行人出于拖延、逃避执行目的,进行虚假交易,滥用执行救济权利,不仅冲击了司法公信力,还扰乱了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必定严惩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