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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毛坝镇执法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宣传动员、督促自拆的“柔性执法”方式,成功让1名违建当事人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面积共约40平方米。

该处违法建构筑物位于毛坝镇沙坝社区7组,当事人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私自搭建了一处违法建筑物。接群众反映后,毛坝镇城乡建设办组织毛坝镇执法中心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执法人员积极向当事人解释违法建设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以及违法建设的拆除流程等,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不愿配合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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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坝镇执法中心秉着“以人为本”和“和谐拆违”的原则,在随后的3周内,组织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对当事人就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行解释、宣传和教育工作,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告知利害关系。经过执法人员的劝说引导,该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拆除工作。自拆期间,毛坝镇执法中心每日上门查看清拆进度,提醒施工人员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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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拆违建,在镇内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力稳妥推动了违建的长治工作。近年来,我镇对于违建苗头,执法人员基本采取以劝导自拆为主、强拆为辅的柔性执法方式,在有效消除违建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来源:茶香毛坝

编辑|胡 丽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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