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本报从江门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江门台山12·11较大坠车事故已于日前查明。据悉,2023年12月11日22时09分许,一辆搭载6名劳务作业人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黄茅海水域一建设项目施工便桥离开途中坠海,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41万元。

本报注意到,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2023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江门台山黄茅海跨海通道G3合同段“12·11”较大坠车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函文显示,12月11日,位于江门台山的黄茅海跨海通道G3合同段发生一起面包车坠海事故,已造成3人死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本报曾在2023年12月15日予以报道)。

据了解,事发当晚21时55分许,易某某、李某某等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劳务单位)等员工共6人,在当日工作结束后准备离开工地。因本班组固定用车已被开走,泽星公司又未及时安排下班用车,故易某某借用其他班组车辆搭载其他5人离开。在车辆调头过程中,对车辆转弯半径和侧距判断失误,致车辆左前部碰撞钢栈桥防护栏,紧急情况下误把油门当刹车,导致车辆在惯性作用下急加速撞破防护栏后连人带车坠海。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根据综合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易某某安全驾驶意识淡薄,在施工便桥钢栈桥上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车辆撞破防护栏坠海。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劳务单位自有车辆管理不到位,则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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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劳务作业人员工作结束后,驾驶员驾驶车辆从钢栈桥离开途中,因驾驶操作不当撞破防护栏坠海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对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泽星公司在相关劳务项目的电焊班组长、车辆驾驶员易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目前已被依法批捕,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泽星公司在相关劳务项目现场负责人陈某某、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谢某某、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暨项目负责人王某某,均建议作出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陈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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