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既狗血又令人心寒凉的司法案例。
2017年3月,时年53岁的某央企分公司老总老刘谎称离异,“追求”儿子同学的妹妹,年龄差距27岁的河北卢龙县女孩小蕊。二人发生关系,分分合合在一起约两年半。
相信“真爱”可跨越年龄鸿沟的她,想结婚;不愿离婚娶她的他,给了200万元“分手补偿费”;事后报案。小蕊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10年。
今年8月29日,北京市高院审查后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同时认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驳回再审申请。(10月31日红星新闻)
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小蕊先被老刘欺骗,后则结婚无望,通过协商方式收取200万元“分手补偿费”,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也难言有什么不正当。
梳理一下二人纠葛。微信记录显示:在二人关系亲密期,老刘多次给小蕊发红包或转账,小蕊均不收;提出给她买房,她也拒绝。可见她无侵财故意。她要的是人,要结婚,后采取哭闹、举报、投诉等方式“逼婚”,是于2019年4月第一次向相关公司举报。
而老刘不肯离婚同她结婚,出于花钱了事目的,先是2018年底,伪托成一个“重庆人”,旁敲侧击的跟她妈妈纪姨谈判,夸海口给一千万、两千万都行;2019年初,显露真身,表示“重庆人”就是自己,请中间人出面,跟纪姨提出只要小蕊不缠着要结婚,愿意给个三五百万元作为分手补偿。这都是老刘主动提出的。这时小蕊也根本没有举报。
小蕊和她哥哥,后于2019年5月,议价式作出回应,提出600万元的补偿款诉求;并于7月,双方形成协议,确定了200万元的分手补偿费数额。老刘也给付了。
只是,小蕊虽认可这200万元的分数补偿费,钱也照收了;但心有不忿的她,拒绝签约放弃举报权利,并在收钱后继续发短信、抖音辱骂老刘妻子,及于2019年10月打市长热线投诉。老刘报警。
因果关系很清晰:是老刘见花钱还了不了事,而报案;而不是小蕊为索要钱财而举报。
分手补偿和举报权利,本是两码事。爱补偿不补偿,是老刘主动提出补偿的;想举报就举报,小蕊又没签约承诺放弃举报。《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并且“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所以司法机关对于老刘这种借花钱收买举报权利及借报案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本不应给予支持。
该案不禁令人想起几年前沸沸扬扬的吴秀波VS陈昱霖敲诈勒索案。2018年,女演员陈昱霖发长文曝光和有妇之夫的吴秀波相恋7年,结婚无望;随后吴秀波对陈昱霖以涉嫌敲诈勒索报案。
案情包含了两节事实:一节是被告人陈昱霖于2018年1至2月间,向被害人分两次“索要”人民币共1100万元,吴秀波则要求被告人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承诺书,再付款。
另一节是: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昱霖向吴索要钱款人民币4000万元。陈与吴达成分期4年支付协议后,吴在转账人民币300万元后,陈又要求一次性付清,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等理由相威胁。
而判决仅仅认定后一节事实中,后面索要3700万的(未遂)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没认定已经支付的300万元为“既遂犯罪”的赃款。2021年1月底,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是以敲诈勒索未遂,对陈昱霖“判三缓三”。
那么,陈昱霖通过协商、谈判,拿了吴秀波300万元“分手补偿费”,不被评价为犯罪;小蕊同样通过协商拿了央企分公司老总老吴200万元“分手补偿费”,就得坐牢10年,何谈公平?
正如最高法前法官黄应生所说:一者,阿蕊不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二者,尽管其实施举报行为,但不具有现实急迫性,故而不属于刑法上的敲诈勒索行为。
刑事司法本应讲究谦抑性,应慎之又慎;不宜轻易越界介入到民事纠纷范畴,哪怕当事人存在过度维权之处。
而即以同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的角度来说,两案对照,对收取了200万元“分手补偿费”的小蕊课以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也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