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在山村的命案

2006年9月12日中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莫乎尔乡阔克巴克村17岁的马成宝赶着羊群路过村子东头吾丽波松家门口时,发现她家的院门锁着。他走上前,顺着门缝向里瞅,看到吾丽波松躺在血泊中。马成宝被眼前的场景惊呆了,他撇下羊群飞也似地跑回家去。

马成宝的父亲马成明听完儿子的叙述后,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所长常旭国带领3名民警火速赶到案发现场,并立即将案情报告了县委常委、县公安局长张新勇。张新勇一边带领民警赶赴案发现场,一边向伊犁州党委常委、州公安局长王明山汇报案情。王明山立即指派州公安局副局长李康、裴兰、马明月和党委委员哈比汗等4名领导带领刑侦技术人员赶赴巩留县指导和参与破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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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伊犁州公安局长王明山

案发中心现场位于莫乎尔乡阔克巴克村四组一农家大院内。被杀害的吾丽波松面部被劈开,她的3个孙女也惨遭毒手。

二、侦查工作迅速展开

鉴于案情重大,刑侦技术人员无法对现场进行进一步的认定。张新勇立即安排技术人员封闭现场,并指挥民警围绕中心现场和受害人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进行走访排查。

当日下午,县刑警大队侦查员张杰带领的摸排组很快得到一条线索:9月11日晚,被害人吾丽波松的大儿媳尕米古丽在一餐厅宴请远房亲戚吃饭,巧遇正在餐厅喝酒的该乡青年依米与尕毛,大家便凑成一桌吃,饭后一起来到尕米古丽家,待同去的人离开时,依米仍与尕米古丽喝酒闲谈至9月12日凌晨四五点钟,并约好第二天一起上山游玩后才离开。据一村民反映,凌晨6时左右,依米曾去她家敲门,但她未开门。民警进一步调查得知,9月12日10时,依米还骑摩托车找尕米古丽商量是否上山。吾丽波松家发生惨案的消息传开后,依米又找到尕米古丽并劝她不要伤心。从掌握的情况分析,这个依米似乎与“9·12”案件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但又不能完全排除其作案的可能。

9月12日下午,先期到达案发现场的州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对现场勘察工作十分慎重。现场指挥领导同意技术人员根据所具备的技术条件和认定能力,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初步勘察,对一时无法认定的,采取措施进行封闭保护,待自治区公安厅和兵团公安机关专家组抵达后再进行深入勘察。

三、刑侦专家前来增援

9月13日上午,一直对此案高度关注的王明山赶到巩留县,在莫乎尔派出所召开“9·12”杀人案案情分析会。巩留县委书记潘行科,州公安局、巩留县公安局领导及部分侦查员参加了会议。会上,王明山听取了“9·12”杀人案的基本案情及案件侦查进展情况,传达了州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公安厅领导的指示,之后,又到案发现场了解了有关情况。当日中午,王明山再次召集有关领导和侦查员对案情作进一步分析。与会人员根据现场及初步调查走访掌握的情况分析认为,此案犯罪嫌疑人对死者家庭情况比较熟悉,单独作案的可能性较大。在作案动机方面,仇杀、奸情杀人和图财害命的可能性都存在,侦查方向一时还不能确定。王明山在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就案件下一步的侦破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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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高兆毅

当日下午,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高兆毅带领的刑侦专家和农四师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赶到巩留县,同时展开工作。尸检结果表明:现场4具尸体的体位和尸斑分布相吻合,无移尸情况;4名死者的致命伤均集中在头部和面部,系开放性颅脑损伤致死;吾丽波松颈部有皮下淤血,解剖发现舌骨骨折;被害人阿库处女膜陈旧性破裂,阴道分泌物检验出精斑物质,其臀部有四枚滴落的血迹。自治区公安厅和农四师、州、县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经反复研究分析,形成如下分析判断:“9·12”杀人案4具尸体的致命损伤有共性,致伤工具相同,犯罪嫌疑人系单独作案;作案工具为案发现场吾丽波松脸旁斜立的利斧,系死者家劈柴用的斧头,通常放置在死者卧房的板炕底下,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系就地取材;从4具尸体的胃内容和十二指肠内食物的消化程度分析,死者死亡时间约为餐后5小时,即案发时间为9月12日凌晨。

因案发地阔克巴克村地理位置偏僻,经济落后,受害人的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差,外来人员作案的可能性很小。但这个有着2500余人的自然村,与邻村四通八达,有劣迹或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人为数不少,加之去过受害人家的人员较为复杂,重点嫌疑人的确定也就成了破案的关键。专案组指挥部通过反复分析,决定把侦查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充分利用外来人员少的有利条件,从受害人性格特征、习惯爱好、社会关系等方面入手,进行深入走访;二是从受害人社会矛盾纠纷入手调查,发现和掌握有利于破案的重大线索;三是勾画受害人社会交往关系网络图,从而对受害人在网络中的位置进行准确定位,为下一步走访排查确定有针对性的目标;四是注意掌握重点排查对象的一切异常举动,并重点调查案发前去过受害人家里的所有人员;五是对受害人生前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六是对重点人员、受害人亲属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掌握重点排查对象的活动情况,提取重点嫌疑对象的指纹。

四、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排查工作也遇到一些困难。由于当时正值秋收季节,农牧民忙于下地收粮、上山拉草,都是早出晚归,而且路途遥远。为将工作做细、做实,专案组将警力调整为15个小组,由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白俊才担任组长,采取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办法,对受害人的社会关系及背景进行地毯式排查。他们先后清查受害人直系亲属13人,旁系亲属58人;对莫乎尔乡具备作案条件、有犯罪前科和劣迹且案发前后出入该村的人员进行了重点摸排。调查中,专案组民警提取血样93份。

经过走访摸排,二号嫌疑对象托合提汗进入专案组侦查人员的视线。

托合提汗(化名)是该村一组村民,常住该乡大莫乎尔沟,靠替人放牛挣钱糊口。托合提汗的老婆是死者吾丽波松的远房亲戚。因托合提汗一家在山里放牛,有时下山就投宿在吾丽波松家。去年夏天他曾多次在吾丽波松家过夜,非常熟悉吾丽波松家的情况。9月10日晚,托合提汗酒后还在死者家中住了一宿,9月11日早晨9时许才离开,系“9·12”案发前与死者有过接触的人员。在最初的审查中,托合提汗一直不承认自己在死者家住过,他的妻子对此也支支吾吾,侦查人员拿出证据后,夫妇二人才不得不认账,但却说不清托合提汗此后的活动情况。

几天过去了,排查范围不断扩大,但摆在专案组面前的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重点嫌疑对象是否被划进了侦破圈子。

根据现场勘察技术分析结果以及作案人奸杀、仇杀或杀人灭口的可能性,外围调查重点将放在“三类人群”身上。第一类是在社会上有劣迹者、“两劳”释放人员、有违法犯罪前科及经常喝酒寻衅滋事的人员,特别是案发当天夜里喝酒的人;第二类是受害人家庭成员及所有远近亲属;第三类是当地层次相对较高的人群。外围调查按照既定的“三类人群”入手,按巷道分片包干,加大对车站、出租车的排查力度。对9月12日以后外出人员进行重点调查,落实去向,同时排查范围以阔克巴克村为中心向西边的别尔布拉克移民村、莫乎尔村延伸。

五、锁定犯罪嫌疑人

9月14日中午,侦查员了解到依米于14日凌晨6时许突然离开莫乎尔乡。他在离开前向家人及外界称到乌苏市举行婚礼。当日18时,据该村一村民反映,9月12日凌晨7时许,他在找吾丽波松的邻居马为民帮忙拉运草料途中,在巷口看见一个穿深色西装、戴鸭舌帽、身高在1.70米左右有些偏瘦的青年男子从吾丽波松家方向匆匆忙忙向西走去。侦查员分析,此人的体貌特征和依米极为相似。

侦查员立即着手调查依米,并查明依米就是叶尔木拉提,1979年出生,1999年涉嫌强奸、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6年7月13日,因骨膜结核等多种疾病被保外就医,系重点排查人员。

“立即抓捕!”专案组指挥部果断地发出命令。

9月15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石涛带领两名民警组成抓捕组连夜赶往乌苏市。16日在该市红星镇中学找到正在举行婚礼的叶尔木拉提,由于还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就是杀人凶手,所以将其带回巩留讯问难度很大。抓捕组采取步步为营的策略,先将其传唤至当地派出所,然后再将其带回巩留县。

9月16日下午,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刘克勤、刑侦处处长刘云峰、刑科所主任刘小卫一行在王明山的陪同下赶到莫乎尔乡。

专案组在向刘克勤一行汇报工作的时候,叶尔木拉提已被专案组民警从乌苏市带回巩留县审查。当晚,技术组安排专人将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检材和叶尔木拉提等5名嫌疑人的血样连夜送至伊宁市,于17日凌晨乘最早的一班飞机飞往乌鲁木齐市。提取叶尔木拉提的血样时,民警发现其右小臂、右锁骨及右小腿部均有抓痕。9月18日凌晨3时,自治区公安厅刑科所DNA鉴定结果表明叶尔木拉提·艾斯卡尔汗就是“9·12”特大杀人案的元凶。之后,公安厅刑科所在兵团公安局刑侦技术部门的配合下,提取了杀人凶器劈柴斧木柄上遗留的指纹,技术组通过比对,认定指纹是叶尔木拉提的。

9月16日,专案组民警在叶尔木拉提的住处搜出其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衣服已由其弟弟在干洗店干洗过。其弟弟和妹妹在专案组民警的追问下交代,9月11日晚叶尔木拉提没在家,直到9月12日凌晨7时30分才回到家。

六、铁证面前他低下了头

审讯工作进行得并不顺利。连续3天,叶尔木拉提都心存侥幸,负隅顽抗,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专案组根据叶尔木拉提的性格、经历,认真研究分析了他的心理,并没有急于求成,而是采用了迂回策略,耐心地给其讲法律、政策,从侧面让其明白,即使他不交代犯罪经过,也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为慎重起见,9月20日,专案组重新采集叶尔木拉提的血样连夜送检,结果再次确认叶尔木拉提就是犯罪嫌疑人。

9月21日,王明山再次赴巩留县指导审讯工作。案情分析会上,专案组认为迂回策略已取得一定成效,单刀直入的条件已经成熟。会后,王明山、哈比汗及张新勇提审了叶尔木拉提。在提审室,他们出其不意地直接摆出了铁证,叶尔木拉提的情绪出现变化,经过短暂的目光对视,他终于低下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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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案组强大的政策、法律和心理攻势下,叶尔木拉提的精神防线彻底被摧垮。9月21日23时许,他交代了其犯罪经过:2006年9月12日凌晨6时许,酒后欲火难耐的叶尔木拉提想起吾丽波松一家老弱妇孺,还有一个13岁的花季少女阿库,便起恶念,随后翻墙进入吾丽波松家院内。他将吾丽波松掐昏后,进入卧室对睡梦中的阿库实施强奸。阿库在挣扎中将叶尔木拉提抓伤。为杀人灭口,叶尔木拉提操起板炕下的斧头将阿库和被惊醒的哈丽娅和加依达尔砍死。逃离现场时,他怕吾丽波松未死,便对着她的头部连砍两斧。至此,震惊全疆的“9·12”特大强奸杀人案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