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本案系恋爱诈骗案,金额90余万,当事人为公司主管,通过证据和程序的强力辩护,最终取得缓刑的结果。在案件结束之后,送来了感谢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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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丽的外表下,却隐藏着一个令人遗憾的秘密

当我打开会议室的大门,跟朱莉第一次见面沟通时,她留给我非常深的印象。她肌白如雪,鼻梁高挺,双眸大而明亮,精致的五官散发着一股温婉而坚定的气质,宛如一朵深谷中的幽兰。

然而,在这美丽的外表下,却隐藏着一个令人遗憾的秘密——她是一名涉嫌诈骗罪的嫌疑人。

朱莉告诉我:“当初,我跟黄涛确定了男女朋友的恋爱关系之后,黄涛告诉我他有一家公司,希望我来当模特,全力帮助他的事业。”

说完,朱莉轻轻拨开前额散乱的发丝,眼神中流露出一抹无奈:“张律师,这哪是什么事业,就是让我帮他一起搞诈骗....”

公安机关查明:黄涛先找人安排“上粉”,获取男性客户。加上微信之后,黄涛安排公司业务员按照固定的话术模板,谎称自己是40岁的中年离异单身女性,营造虚假的男女恋爱关系与对方交往。在聊天过程中,通过分享朋友圈、发送生活照以及视频等方式,让受害人相信自己是在真实的交友恋爱,随后业务员会以见面穿互送的礼物比较浪漫、过生日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内衣、包包等商品,诱骗男性在黄涛指定的微信商城下单购买,但实际上商城并不发货。经统计,诈骗金额共计90多万元。

我问朱莉:“你在公司里负责哪些事?”

朱莉说:“我在公司是主管,负责管理公司,面试、培训业务员,接客户的打来的语音或者视频。对了还有,业务员自称“40岁的中年离异单身女性”的女性形象就是用的我的照片和视频。”

我打趣地说到:“该不会是黄涛看中了你的颜值,也是想借用你的形象充当门面吧。”

朱莉听后,腼腆地笑了笑。

转念之间,我的神色凝重起来,语重心长地说道:“朱老师,如果按照你所述的情况,那情况对你十分不利。你作为公司主管,不仅地位关键,还身兼数职,很容易把你定为主犯。这样一来,90万的诈骗金额压在你身上,即便有自首的情节,被判实刑恐怕难以避免呐。”

朱莉紧接着说:“张律师不瞒你说,检察官叫我去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了,中途一直在劝我,不签的话量刑会更重,当时我觉得刑期太重了,根本无法接受,就告诉检察官可不可以让我回去再思考下。张律师,我真的不想进去坐牢啊...”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交谈,朱莉正式委托我作为她的辩护律师。我送朱莉离开律所时,她在闲聊时偶然提到:“张律师,之前我和几个同案的一起去找了关系,每个人出了几大万,加在一起是十几万,现在看来,那个人是纯纯的骗子,啥事也没做!实话实讲,后来我也去咨询了其他几个律师,有些一上来就吹关系,案子也不认真分析。所以我现在听到关系两个字,我就头大,就觉得这个人肯定不靠谱。您从头到尾很耐心地给我讲解,而且很为我设身处地着想,我这个事情就拜托您了,请您一定要放心上。”

二、公司主管能争取到从犯吗?

当我查阅到黄涛、朱莉等人的讯问笔录时,我稍稍缓了一口气,我立马给朱莉打去了这通电话,告诉她拿下从犯情节应该是没有问题。

实际上,案件的真实情况与朱莉口述的情况有一定的出入:朱莉并不是时时刻刻都在担任主管一职,而是仅仅当黄涛不在公司的时候,才偶尔帮忙管理公司以及给招聘进来的业务员面试、培训。

我趁热打铁,把本案的全部材料都一鼓作气看完,并整理出完整的朱莉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

(一)朱莉是被招揽进诈骗团伙的,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

根据黄涛的第2次讯问笔录可知,黄涛是先了解到恋爱诈骗的模式。而后,黄涛通过租赁办公场所、注册微信商城、购买手机电脑等作案设备、招揽业务员等行为积极推动诈骗犯罪的实施。显而易见,黄涛才是本案诈骗犯意的提起者。

反观朱莉最初是被黄涛以“招募模特”为由哄骗来上班的,并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

(二)从具体犯罪行为模式的构建的角度分析

1.业务员所用的诈骗话术是黄涛提供的;2.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商城是由黄涛实名注册的

(三)从分工负责的角度分析,朱莉是黄涛招募进来的员工,全面接受黄涛的安排、指挥,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1、当黄涛不在公司的时候,朱莉才会帮忙管理公司以及招聘业务员。(证据卷一 朱莉第2次讯问笔录)

2、退一步讲,即便朱莉要培训或者招聘业务员,也是严格按照黄涛的意思执行,在公司内部朱莉并不具备“拍板决策”的地位。(证据卷一 朱莉第1次讯问笔录)、(证据卷一 黄涛第1次讯问笔录)

(四)从诈骗资金掌控的角度分析,黄涛享有绝对的控制权;而朱莉每月只领取几千的工资,且没有额外提成

黄涛作为公司老板,负责统计业绩、发放工资,该事实有多位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反观朱莉,虽然其作为管理人员,但对诈骗所得的统计、发放等重要工作丝毫不涉猎。且在从非法获利的角度讲,朱莉每月只领取几千工资,且朱莉不做业绩,也不会领取额外提成,甚至非法获利远不如其他业务员。

三、证据辩护+程序辩护,打出组合拳

当我第二遍看案卷的时候,发现了更多的细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非常多的严重违法之处:

1、搜查笔录中记载搜查到公司的电脑硬盘,但对应的扣押清单中却没有任何的记录。那么,该电脑硬盘是否实际搜查到?存放于何处?数据是否被篡改?

2、对业绩表、话术单的合法性不予认可:上述证据均系电子数据,但全案中未见侦查人员对上述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制作笔录,现辩护人无法核实相关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增加、删除、修改,是否可以保证完整性等,上述行为违反了《刑诉法解释》“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规定;

3、本案的关键证据《审计报告》,也是认定本案诈骗90万金额的重要来源,存在严重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第一点,业绩表的来源不明,上文已经论述,不再赘述;第二点:未对张晃、刘晴二人制作讯问笔录,也未经二人核实的情况下,《审计报告》就直接将20多万的业绩全部视为全案的诈骗金额,明显不合法。【注:张晃、刘晴二人系本案的业务员,于本案案发前已经离职,但公安机关一直未联系二人,也未对二人采取讯问。】

除此之外,我发现一个本案有一处重大硬伤,而且是无论如何都没有补救的硬伤:被害人笔录。

1、本案的五名被害人中没有一位的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是XX区。虽然其中一名被害人自称被骗时正在XX区工地干活,但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他被骗时的确切位置。

要知道,如果本案的管辖被我打掉,意味着公安机关之前搜集的所有证据全部无效,所花费的三、四个月的时间和精力将全部化为泡影。因为,管辖权异议成立后,理应移交给其他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一切的侦查活动将推倒重来。

2、甲、乙、丙三人的《被害人笔录》真实性与关联性存在问题。三人只陈述了被诈骗的经过,但离奇的是,他们连诈骗分子的微信号也记不清了,也没有被骗的聊天记录、转账流水,更没有提供微信商城的店铺名称、购买记录,难道认定被骗全凭一张嘴?

退一步讲,全国各地每天都在发生恋爱诈骗案件,如果被害人无法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微信商城的店铺名称等关键信息,如何知晓这些被害人是被本案的被告人所骗,还是被其他诈骗分子所骗?

3、本案仅搜集到了五名被害人的陈述,收集数量过于少,与90余万诈骗金额所对应的被害人人数严重不成比例,不符合《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所规定的“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

四、与检察官见面,被泼冷水

我主动联系到了检察官,我把我的意见进行了充分地发表,并表态希望在认可从犯情节的情况下,确定下缓刑的结果。

检察官态度冷漠地说:“张律师,她明显是主犯呐,作用地位挺大的。”

我来之前就已经猜到了此行极有可能会遭遇碰壁,于是把我发现的程序、证据上存在的严重违法之处通通告诉给了检察官。

“检察官,第一点,本案的证据条件完全能够支撑认可朱莉的从犯情节,即便你不认可,我们到法院去辩护,我有信心法官肯定会改的;第二点,本案的程序、证据存在这么多的问题,我建议我们达成新的认罪认罚,不然到时候开庭的时候,这些问题我会通通提出来,你可真的不好回应,而且一旦管辖、诈骗金额等方面存在硬伤,到时候也会波及到其他同案犯、波及到全案,这个牵扯面就大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脱胎于欧美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本意是控辩双方通过量刑协商的方式,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刑事案件的“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赋予从宽从轻的优待。

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被大量诟病,有观点认为检察官抢夺了法官的审判权。另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本应是牌桌上的谈判者,但在实践中,异化为了检察官开出什么量刑建议的条件,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只能无条件闭眼接受,成了牌桌边的旁观者。甚至,某些案件中的检察官还会据此做“威胁”,告诉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认罪认罚,还会被加重判刑。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在谈判量刑的过程,我们必须积极主动地积攒手中的筹码和底牌。只要这样,才能占据有利地位,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利益。所以,我单单抛出一个从犯观点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是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打出“组合拳”辩护,才能说服检察官改变原有的既定思路。

检察官若有所思了一会儿,他也是一个实在人,诚恳地说:“其实关于要不要认可朱莉的从犯情节,我们内部也有争议。至于你提出的证据上的问题,老实说是公安那边办案的问题,他们不严谨,他们送过来有时候我们也很无奈,有时候只有照单全收。”

“这样张律师,我也回去汇报下,如果建议缓刑,你上面说的几个证据上的问题,能不能不提了?”

“没问题,您放心,既然双方达成了一致,后面的庭审完全可以简化。”

五、成功缓刑

就这样,确定下了判三缓四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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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我们在法院阶段,不仅顺利拿到了缓刑判决,还对朱莉的量刑做了进一步的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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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起来,这个案件不光是我抓住了案件在证据方面的违法之处,也是背后有整个智豪团队的智力支持做保障。每一次当我有什么新的想法、观点的时候,我都会把这个案件提交到全所的集体讨论会议上,参会的众多律师,个个都是身经百战、久经沙场,大家充分辩论、思想交锋,在这个过程中也不断坚定了我的信心。

试想,如果是我一个人孤军奋战,难免很有可能会产生自我怀疑和把握案情不精准的情况,但如果是一个团队,就可以互补个人能力中不足之处,尽善尽美。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名字、案情做部分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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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豪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专攻刑事案件,致力于成为学者型律师,将理论融入实务;更致力于成为坚持派律师,坚持让无罪的人免受冤屈,让轻罪的人免受重刑。在案件办理中,都会依托于团队力量,汇聚集体智慧,从证据、程序中抽丝剥茧,寻找突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