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相信大家都听过这句话
但是,这句话不是听过就行啦
是需要大家付出行动
每次喝酒前都要反问自己
之后要开车吗?
如果必须要开车
那么,请拒绝喝酒!
若想"久"驾,千万别"酒"驾
为警示广大驾驶人
现将近期查处的
酒醉驾人员名单进行
曝光!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时间:2024年10月25日20时08分
地点:宣州区梅溪路二小路段
姓名:蒯某强
车牌号码:皖PA3*89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7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蒯某强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0月26日19时30分许
地点:宣州区水东镇龙水路路段
姓名:张某军
车牌号码:皖P98*23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2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张某军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0月27日19时30分
地点:宣州区341省道97公里处路段
姓名:刘某
车牌号码:浙C7L*Y6
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4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刘某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0月26日13时38分
地点:宣州区青弋江大道与幸福路交叉口路段
姓名:裴某清
车牌号码:皖P91*63
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裴某清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拖移摩托车。
时间:2024年10月26日21时46分
地点:宣州区阳德西路路段
姓名:曾某君
车牌号码:皖P68*HS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7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曾某君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0月23日19时21分
地点:宁国市龙潭路金宁锦绣小区门前路段
姓名:徐某凤
车牌号码:皖P23*55
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5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依法对徐某凤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0月23日19时
地点:宁国市龙潭路金宁锦绣小区门前路段
姓名:余某
车牌号码:皖P9R*15
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依法对余某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0月25日19时18分
地点:广德市团结西路与横山南路交叉口路段
姓名:李某孝
车牌号码:苏E35*A1
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7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李某孝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0月25日20时18分
地点:广德市团结西路与横山南路交叉口路段
姓名:吴某
车牌号码:皖PB1*82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5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吴某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4年10月17日22时16分
地点:泾县南华路路段
姓名:丁某年
车牌号码:皖P67*35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3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依法对丁某年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会使人意识模糊、反应力下降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害人害己
这些酒驾的危害不用强调
想必大家都清楚
但总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
以为没发生事故就没关系
其实不然
酒驾=违法,醉驾=犯罪
如果你还不清楚
酒驾醉驾的违法成本
蜀黍今天就再帮你捋一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醉驾危害大、代价高
酒后开车
只会让你离危险更近一步
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宣城公安交警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