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马诗君 陈章颖

某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的鉴定结果反复有异议,导致案件陷入僵局。日前,经武汉市黄陂区法院开展诉前鉴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某保险公司与当事人彭某达成了调解,节约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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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彭某起诉某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发现彭某诉请的车辆损失的鉴定结果是其单方委托,程序存在瑕疵,且保险公司对此也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后,通过摇号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车辆的损失进行重新评估,评估车损为8.5万余元。

鉴定结论出具后保险公司认为鉴定结论仍然偏高,但未能说明充分理由。承办法官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事故责任划分及财产损失金额的确定,认为案件争议金额不大,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调解,于是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告知了双方其他类似案件的审判、鉴定情况,让双方在诉讼成本、责任赔偿等方面权衡利弊得失,调整心理预期。

最终,经过法官的诉前调解、释法明理,双方同意在重新鉴定结论金额的基础上作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并最终履行完毕,该案从诉前立案到鉴定到最后出具调解书结案用时不到30日即实质化解。诉前鉴定端口前移有助于厘清案件争议焦点,有效化解涉鉴调解僵局,不仅提高审判效率,还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据介绍,诉前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就案件中涉及专业性的争议问题进行判断和分析,并提供鉴定意见的程序。把司法鉴定程序前移至诉前阶段,让“鉴调同步”,实现了司法鉴定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分离,是“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高效举措。

通过诉前鉴定,一是促成调解可能,有效破解诉前调解中专业难题的“中梗阻”,有助于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提出更合理的诉讼请求,减少矛盾对抗性,提高调解可能性,实现了鉴调融合;二是降低解纷成本,诉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更具权威性和公正性,且鉴定结果效力及于诉中,避免诉前单方鉴定意见不被诉讼采信的风险,减少“二次鉴定”,降低纠纷化解成本;三是提高审判效率。根据鉴定结论明晰双方争议焦点,有助于案件后续精准审理。同时,避免鉴定程序启动慢、周期长的问题损耗有限审限,极大缩短审理周期。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