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
2018年6月,仙游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给原告郑某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019年11月,李某某又被法院判决偿还某银行信用卡欠款、手续费、违约金19.6万余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均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明,2018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某在厦门某公司上班期间,通过使用本人及他人的银行账户、收取现金等方式领取工资、奖金共计159.5万元左右。对于以上收益,李某某并未如实向法院报告,亦没有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是将所得收入用于他处。
后法院将李某某拒执行为相关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最终,李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林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仙游法院审理判决,黄某某需偿还林某某借款本金3.7万元。但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黄某某仍未履行该判决。经林某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仙游法院依法向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
黄某某在明知法院已查封、扣押其名下车辆的情况下,仍将该车以7万余元的价格抵押给莆田市某车行,并将所得款项作为他用。
最后,黄某某因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被仙游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其借款30万元,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刘某某的诉求。然而在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甚至在被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故意转移财产并用于赌博。
最终,陈某某因故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四
在一起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决被告林某某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6万余元及违约金。此后,林某某通过其经营的货运站营利收入9万元,但并未将这笔钱用于偿还债务。随后,林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被刑事拘留后,林某某主动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
法院认为,林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其构成“拒执罪”,但鉴于林某某已与该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
对于法院的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切莫心存侥幸、逃避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除了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 / 刑事审判庭
编辑 / 郑静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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