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严格主体责任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制定并印发《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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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

  •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分,并以“谁检查、谁记分、谁复查”为原则,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其整改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下简述为“复查确认”),整改后符合相关要求即为通过复查确认,否则为未通过。

  • 在记分周期内实施“累计记分、按分整顿”的管理模式。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 12 分、6 分、3 分、2 分、1 分。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满 12 分的,应及时自查整改,同时,最后记分部门要将记满 12 分的情况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部门,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暂停该机构的网络联接,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谈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 对于记分达到 6 分以上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各区应加大监管力度。

记分标准如下: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12 分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2.采用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无正当理由对能够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的汽油车采用非稳态工况法检测的;或对能够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的。

(二)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6 分

4.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

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5.检测软件具有自动存储测试数据功能,但不能保证不可被人为篡改的;

6.排放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

7.要求车辆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8.将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物品连接的,或出现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的;

9.存在干扰不透光烟度计取样读数行为的;

10.非设备故障、安全事故等原因,无正当理由中断检测过程的;

11.移动尾气视频在检验前后未对准排气管,导致未能拍摄到探头插入排气管过程的;

12.对跨地区检测的车辆未执行规定限值的;

13.首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经维修后,复检时未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

14.对首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未经维修,开展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15.视频监控设备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的;

16.通过改变摄像角度或遮挡摄像头等手段造成无法拍摄检验全过程的;

17.排放检验工位前后的监控视频不能清晰显示车辆牌照,视频不清晰、光线过暗或不能完整拍摄全车车身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3 分

18.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19.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标准物质的;

20.柴油车检测线的检测设备未按标准要求每天对底盘测功机进行滑行检查的;或氮氧化物分析仪每 24 小时未进行一次高浓度气标定,并用低浓度气进行检查的;或每次检测前对不透光烟度计未进行 0%和 100%点的不透光度检查的;

21.汽油车检测线的检测设备未按标准要求在每天开机开始检测前,对排气分析仪取样系统进行泄漏检查的;或每 24 小时对排气分析仪未进行一次低量程标准气体检查的;或每天在使用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前,未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采用标准气体进行仪器自检的;

22.设备管路连接状态发生改变后,未再对检测设备进行泄漏检查的;

23. 环境气象测量设备不能真实反映车辆检测环境气象参数的;

24.检验检测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25.安装设备软件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除安装操作系统、一套设备软件及必要的安全软件外,避免安装备份、训练及其他与检验无关软件;

26.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例如未按要求进行外观检查、OBD 检查、污染物控制装置查验等应检项目,

直接进行排放检测的,或仅通过排放检测结果判定项目合格的);

27.柴油车检测线现场检验人员少于三人的;

28.不按车辆实际情况录入受检测机动车关键参数,且通过环保检验的;

29.车辆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过程数据异常等问题,且检测机构未及时停止检测的;

30.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发生脱出或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 400 毫米的;

31.汽油车检测线检测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 Y 型取样管双探头的;

32.路查路检中排放不合格的车辆,未经维修直接进行检验的;

33.未按规范要求对原始记录、报告和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的;

34.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的;

35.检测线设备操作区域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未能清晰监视设备操作计算机显示器显示的内容或分析仪主机显示屏界面记录采集检验过程的。

(四)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2 分

36.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7.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

38.检验检测报告未按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39.标准要求应当测量车辆转速而未测量的,或者转速结果明显异常的;

40.未按规范要求,填写检测设备运行记录的;

41.未按规范要求,将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完整、准确录入的。

(五)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1 分

42.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检定证书,非强检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检定、校准证书的;

43.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

44.检验检测报告上校准证书有效期已过期的;

45.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我市汽车维护(维修)站信息的;

46.未按要求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公开车辆检验过程及检验结果的;

47.检验质量低,在检验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坏的;

48.检验机构未合理配备环检仪器设备或环检工作效率低,导致车辆长时间排队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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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顾颖

来源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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