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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事故证据公开会

事故当事方无法全员到场

怎么办?

贺州公安交警支队创新推出便民高效举措

通过网络视频连线

向事故当事方公开事故证据

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确保了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

远程证据公开

2024年9月13日晚,在G78汕昆高速贺州某匝道口路段发生了一起小型轿车与大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由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二、四)大队民警负责处理,而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所取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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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故的所有当事方和家属均来自外地,其中一位当事方位于内蒙古,前往贺州需要乘坐一天动车。在通知证据公开的时间后,四方当事方表示路途遥远,不便前往,但是又很想参加证据公开。

尽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未强制要求当事方必须到场,但由于当事方对此次事故的进展十分关注,并表达了强烈的参与愿望,经过沟通协调后,大队决定以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证据公开,以满足各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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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所有当事方的同意后,高速一(二、四)大队事故处理民警于2024年10月25日上午9:30,在大队部召开事故证据公开会。当日,小型轿车当事方如约到达现场,货车当事方则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与证据公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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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事故处理民警向当事四方宣读了“9.1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结果、驾驶员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事故照片等相关证据,民警详细的就该事故基本事实的各项证据予以公示,对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成因给予了全面的分析。同时,对事故当事方提出的看法和疑问给予了回应和互动,用事实澄清当事人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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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远程证据公开既满足了当事人的需求,又省去了当事人奔波之苦,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走路,甚至达到了“零跑腿”的效果。通过远程证据公开,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案件进展和相关证据,不再需要频繁前往公安机关,大大减轻了个人的时间和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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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证据公开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力推行“互联网+”服务理念和工作方式转变的重要体现。不仅提高了工作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体现了交警支队坚持为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

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传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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