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在面前的是一纸法院通知:
我院定于1990年15日下午2时在北京路影剧院召开公审大会……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年12月14日震惊贵阳,历时8个月之久的3.20枪杀事件,终于有了一审判决。剧场内,旁听者敛声屏气,审判长语辞铿锵:
本庭认为:被告人夏阳目无国法,开枪致死人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53条第1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第1条,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两个3.20事件真相
1990年5月,《民主与法制》编辑部收到一封贵阳市民胡玉华、胡玉祥两兄弟寄来的信件,控诉贵阳市公安局前追捕队队长夏阳枪杀年仅17岁的胡斌(胡玉华之子)的罪行,而这封信件的相同版本早已经向全国各大报刊邮寄了!
3月20日晚8时40分,胡斌同朋友刘杰、朱阳到贵阳师院附中旁的“钢琴酒吧”,探头张望见没几个人,刘杰就说了一句:“鬼都没得一个!”
此时,在酒吧喝酒的夏阳一伙骂道:“小私儿,你骂谁?!”说着便将他们打了一顿。胡斌返身跑了回去喊了一些人,刚到酒吧门口,就见里面冲出几个人,手里拿着垫子、手枪。胡斌见状,把刀放到身后,迅速地退到了离酒吧门口6米之远的花台旁。夏阳一出酒吧就向胡斌开枪射击,枪响人倒,鲜血直流。
紧接着夏阳走近倒地已死的胡斌继续又打了数枪,才向天鸣枪。然后,夏阳一伙坐上一辆北京牌汽车扬长而去。
作为事件的另一主角,夏阳一方的描述当然与之大相径庭,下面是夏阳家属的亲笔材料:
……胡斌等七、八人各自手持猎刀、火铲等凶器,冲进酒家,大喊“杀死他们”,要对店里的人行凶。这时,夏阳被喊杀声惊动,立即站起身来。歹徒们向他冲来,他说:“我是公安局的,把刀方这伙歹徒根本不听,胡斌等仍继续行凶。这出于公安人员的职业责任感,为制止侵害行为,对冲向自己的胡斌开枪射击,击毙了胡斌。夏阳等团伙的凶杀行为是正当防卫。
二、审判大会
1990年3月20日至1990年8月29日,夏阳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随即离家出走,并留下遗言,声称“不愿死在盾牌的枪口下”。
1990年3月29日,夏阳在贵阳二十三中附近一间民房内落入法网,旋即被收容审查。
1990年4月17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夏阳被依法逮捕。
1990年6月14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0年8月15日,法庭公开审理。拥有800余座位的云岩区少年宫,这天,旁听者聚集在少年宫外,人头攒动,议论纷纷。
有人愿出上百元的高价买一张旁听证,有人传阅胡斌中弹后的尸体照片。法庭内,公诉人和辩护人相对而坐,唇枪舌剑,法庭调查、辩论从上午9点到晚上9点半。
长达数小时的法庭辩论,诉、辩双方就夏阳开枪性质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展开激烈的争辩。双方主要焦点是.
1、胡斌是被逼出酒吧还是自动退出酒吧。
公诉人认为:夏阳看见胡斌手持猎刀冲入酒吧,从身上掏出“六四”式手枪,伙同李天一、雷佳音将胡斌逼出酒吧。
辩护人认为:胡斌等人退出酒吧并非被逼,而是战术性的转移,并非自动放弃不法侵害,而是准备在外进行更大规模的不法侵害。
2、双方对峙距离究竟多远。
公诉人认为:夏阳在酒吧门外距胡斌四米左右处站立,胡持刀站立,夏阳立即朝胡开枪射击。辩护人认为:夏阳走出酒吧,胡距离夏阳和刘等人只有二、三米远,胡手持猎刀,仍在叫嚣着,挥动着,在如此近的距离之下,胡只要往前一跨,手一探就可以刺到对方身上。
3、胡斌倒地后,夏阳是否对胡连开数枪。
公诉人认为:胡斌中弹倒地后,被告人夏阳又上前向胡斌连开数枪,胡中弹六发,均系贯通伤,胡斌被枪击后当即死亡。
辩护人认为:夏阳和许多证人都说,在胡倒地之后,夏并未向胡开枪。根据法医检验,除了头部的一枪,其余的枪伤,其弹道走向大致都是从右到左,这恰恰符合胡斌右手持刀进攻时,夏阳一直想打掉其右手所持凶器的情况,而且,现场勘查也未发现枪弹穿透人体时在地面留下的弹痕。
4、击中头部的最后一枪。公诉人认为:经法医鉴定,胡斌系被手枪击中头、胸部,致颅脑损伤和气胸,最终失血休克死亡。辩护人认为:根据夏阳的陈述,那致命的最后一枪,并非有意瞄准其头部打的,而是夏阳在避让胡斌最后刺来的一刀时,无意抬手击中的。夏阳若不打这一枪,他自身的性命也许难保。
事实胜于雄辩。庭审结束后,各方人士都在等待着法院对该案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整整4个月时间,法庭认真研究了控、辩双方的理由,查验了证人证言,物证,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各种证据,否定了辩护方提供的辩护意见,终于认定:
1990年3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夏阳与雷佳音、李天一、刘海柱等人在贵阳市外环东路迈阿密钢琴酒吧喝咖啡、弹琴。在此期间,胡斌与刘杰、朱阳路过该酒吧,胡斌提出进去看一下,然后与刘杰走进酒吧内隔板外,刘杰说:“鬼都没得一个。”二人随即转身走出酒吧。在酒吧内的李天一、雷佳音、刘海柱先后追出酒吧,叫胡斌等人站住并辱骂,刘海柱上前殴打刘杰、朱阳,胡斌见状即跑去喊人,途中遇到一起的杨秀清、屠洪刚、卢绾等人,胡斌向杨秀清等人说刘杰、朱阳二人被打,然后转身拿出随身携带的猎刀,朝酒吧跑去,并持刀冲进酒吧内隔板处对刘海柱等人喊:“杀死。”
刘海柱等人起身用靠椅坐垫将胡斌逼退出门外时,正在弹琴的被告人夏阳站起身说:“把刀放下。”然后边掏携带的“六四”式手枪,边走出门外,撕下包枪的塑料袋,在酒吧门口台阶处对已退至花坛边小坎下(相距3.5米)提刀站立的胡斌开枪射击,胡中弹后手捂胸部扭动,被告人夏阳边上前边朝已中弹的胡斌连开四枪,最后又在距胡斌一米左右处朝胡斌头部射击一枪,致胡当即死亡。胡斌中弹六发,均系贯通伤。经法医鉴定:“胡斌系颅脑枪弹贯穿伤死亡”。
至此,历时8个月之久的“3.20”事件真相终于大白。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同的人可能有着不同的反应。
夏阳的家人认为夏阳是一个为了工作奋不顾身、敢于同不法分子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好公安、好党员、好同志!
夏阳的同事则认为夏阳脾气暴躁,工作上稍有不称心,很容易发火。一次与刑警队长工作有点分歧,就一巴掌将玻璃台板打坏。
夏阳的领导则认为夏阳办事““魄力”确实非常大,但工作上有很大的随意性,他总认为,只要自己一出马,什么事情都能办好。他曾对局领导夸口说:只要你给十个人,在贵阳的报纸上登一条消息,说夏阳出来整顿治安了,贵阳市马上能做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贵阳的老百姓则认为夏阳的追捕队就是贵阳的“飞虎队”,不讲政策,动不动上手打人。
群众写了一首打油诗(摘录):说贵阳,道夏阳/衙内自称“夏伯阳”/警服穿身称霸王/仗势权力欺民众/敲诈勒索当工作/夏阳杀人罪难逃/王子犯法庶民罪/法律面前人平等。
褒贬如此对立,几个月来,贵阳老百姓议论和关注焦点又是出乎意料的集中和尖锐,促使所有人将目光从案件转到了有着“特殊”身份的夏阳身上。
三、“衙内”夏阳
夏阳,36岁,中共党员,大专毕业。16岁进厂当工人,1979年进入贵阳市公安局,期间,考取了电视大学党政干部培训班,毕业后在南明分局河滨派出所任副所长,1988年5月,夏阳出任市公安局追捕队队长,89年夏,追捕队撤销后,夏阳到市公安局办公室工作。
夏阳出生于一个革命干部家庭,其父夏叶文三十年代参加革命,解放后,曾担任贵阳市委副书记、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8年元月病逝。
1990年1月,夏阳在《贵阳晚报》上发表题为《怀念我的父亲),其中写道:
他(指夏父)经常教育我要好好做人,正直的人,他对我很严格,要求我会让人、让事。记得有一次他对我说:“你虽然是我的儿子,还是贵阳市的一个小市民,我们是共产党,是为人民办事的,是我的儿子更要严。”
今天,时隔两年,作为贵阳市的一个小市民,追忆父亲,更加感慨万千,我们一定要牢记他的好好学习和工作,在新的岁月里不断前进。
那么,夏阳的表现,是否符合他父亲的期望呢?
夏阳有过幸福快乐的童年,戴着红领巾、有着优越感的夏阳也憧憬过将来无限美好的前途和奋斗目标。但是“四清”和“文革”,又使年轻的夏阳感受到冷落、侮辱和压抑,大起大落的人生经历,少年时期的夏阳的脑海中,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
粉碎“四人帮”后,其父出任贵阳市委书记,夏阳从谷底再次跃上人生波峰,进入市公安局也曾表现出异乎寻常的事业心和工作干劲。
1986年,夏阳入党后,曾对妻子说:“我是一名公安干警,还是一名共产党员,我要和生命保卫党的事业,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安。”1988年12月,《贵阳晚报》上有篇名为《采访“夏伯阳”》的专访,文中这样描写夏阳:他不过1.60米的个头,精精瘦瘦。唯一深刻的,是一双机警的眼睛,打量人时,目光刺到对方的内心深处。
当上公安后,夏阳确实也做了一些工作些成绩,但是他把这些统统看成是个人的功劳,时常做出一些随心所欲、别出心裁的举动,以此展现自己的超人智慧。
四、“停止跳舞,举起双手!”
一位公安局领导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天晚上,我正在分局值班,夏阳兴奋地告诉局长:我在搜缴凶器方面有成功经验来!
“什么经验?”局长饶有兴致地回道。夏阳得意地告诉局长:“我发现很多跳舞人员身上都带着刀,我就带上民警和联防队员,在舞厅里的人舞兴正浓的时候,突然闯进舞厅,抢过话筒大喊:我是派出所所长夏阳,现在有杀人犯在舞厅里,停止跳舞,统统面朝墙壁,举起双手,然后挨个搜身,缴获了一些刀具。”局长听后大吃一惊,忙说:“夏阳,你这是电影里国民党军队的做法。舞厅是公共娱乐场所,你怎么可么干,立即停止。”
夏阳并非是一个晚上摇身一变成为罪犯,优越的家庭环境,高人一等的气焰,不良的社会风气,不受制约的权力,难以满足的欲望,成了他蜕变的催化剂。
一位50多岁的老公安在派出所帮助工作期间,看夏阳的所作所为,批评了他几句,夏阳一听便火冒三丈,大发雷霆:“我命令你立即给我停职反省3天。”
老同志对他嗤之以鼻。夏阳“威信”似乎受到了侵害,便明知故问道:“知道我是谁吗?”
“你不就是夏阳吗?”老同志甚感奇怪。
“不对!”夏阳高声喝道。
“噢,你是市委书记的儿子。”老同志冷冷地说。
“这才对啰!”夏阳好不得意。
这段精彩的对话,昭示了夏阳的内心。据一位知情人介绍,夏阳可以一脚踢开公安局领导办公室的门,可以让中层干部陪着笑脸跟他说话。
“如果不听我的话……”
私欲和贪婪的闸门一旦打开,那就很难关闭。夏阳要用钱来满足他的欲望,于是他便打着追捕队的名号巧取豪夺,特别是对一些承包舞厅、酒吧和商店等个体老板更是明目张胆地伸手要钱。
1988年7月的一天,夏阳带着几个人闯到金桥饭店向饭店领导提出要每月800元的“保护费”,并在金桥舞厅写下“手谕”:
金桥舞厅:
如果不听我的话,超过7月30日不给追捕队“开支”,我市局追捕队不派一兵一卒到金桥舞厅。88.7.15.
这一无理要求理所当然地遭到了拒绝。而那些个体经营者们,自知得罪不起夏阳,只得“破财消灾”。据知情人透露,向夏阳一伙“进贡”的酒吧、舞厅有好几家,每月分别从800至1200元。
1989年春季的一天,在追捕队办公室,夏阳召来四个个体老板。一见面,劈头便说:
“老子们要出去,你们一人1000元,我要保护你们。”
几个人心里都很不情愿,向人要钱,却还如此蛮横。但又慑于淫威,不敢违抗。其中一人扔出钱来,一声不吭,扭头就走,另外三人也只得回家筹款的筹款,去银行取钱的取钱。在贵阳,一提起追捕队长夏阳,流氓地痞为之胆颤,一般的老百姓也是“谈虎色变”。对于夏阳一伙,许多人是唯恐避之不及,碰上了,只能自认倒霉。
一天,夏阳一伙喝得醉醺醺地晃出酒楼,没见“的士”,便挥手拦住一辆迎面驶来的中巴,车过两站,售票员小心翼翼地要夏阳几个买票。
“什么,还要我们买票!你连老子夏阳都不认识?”
售票员闻得此声,吓得面如土色,连连后退。夏阳走上前,拍拍惊魂未定的售票员:“小子,看你初出茅庐,饶你一回。你不是要钱吗,老哥给你。”说着从口袋内掏出一张纸条,上面赫然油印着:要车钱,找贵阳市刑警大队大队长。
贵阳某涉外饭店保卫科负责人讲述了一则真实的故事:
1988年7月1日晚9时左右,十多个小青年拥着夏阳来到该饭店舞厅,工作人员伸手要票,被推至一旁。
他的一帮小兄弟则扯着嗓门喊:“拿饮料来,记帐,记帐,记在公安局头上。”
大概是酒精的成分在起作用,突然,夏阳跳起来大吼一声:“你们都是牛鬼蛇神,给我滚出去。”
舞客们摸不着头脑,面面相觑,停了几十秒后又跳了起来,这时饭店总值班闻讯而至,夏指着他的鼻子问:“你这个头怎么当的,喊你停为什么不停,你们饭店有什么了不起,去!去把他们的营业执照给我拿来”。手下人像得了尚方主剑,小跑着将办公室内的营业执照摘下,一伙人则扬长而去。
1989年初夏某天,夏阳一伙再次光顾这家舞厅。舞厅内近百对舞客舞影婆娑,乐声悠扬。不知什么原因,夏阳一时兴起,拔出手枪,对着天花板连开数枪。舞池内乱作一团,舞客们纷纷就地卧倒。夏阳等人跑到乐队中举起啤酒瓶,把鼓擂得“咚咚”响,嘴里滚出一连串的辱骂声。事后,许多在场的外宾,迷惑不解,连连摇头。至今,舞厅天花板上的弹孔,清晰可见。
夏阳除了嗜好抽烟(他抽的是清一色“希尔顿”以上的外烟)、喝酒外,还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是洁癖,他皮鞋总是擦得锃亮,领口、袖子没有丝毫污迹。只要有人不小心碰一下他的衣服,他总要掸好几下。
可是他内心却并不那么干净。一天,他带了4、5个人,去找一位朋友,恰巧朋友不在,只有他的妻子在家,夏阳邪念顿生,借故支走手下,死皮赖脸地缠着朋友的妻子,不知羞耻地说:“你一个人太寂寞了,今晚我来陪陪你……”遭到严辞拒绝后,夏阳只得灰溜溜地走了。事后,这位朋友便与夏阳一刀两断。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位昔日夏阳的朋友还是非常气愤。
夏阳一案发生后,贵州省、贵阳市两级领导对此案十分重视,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办案,不受任何干扰,秉公执法,希望政法机关干警以“夏阳案件”作为反面教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一审判决后,夏阳不服,提出了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7日在贵阳市召开公审大会,宣判后将杀人犯夏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