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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接到后台咨询,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均已完成,劳动者也已经在办理辞职手续,但对于后续如何领取相关的赔偿金并不明确,也不知道要准备什么材料,向哪里申请。因此,本期为大家归纳整理,职工工伤辞职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如何申请与领取?

一、补助金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领取补偿金需要满足已经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项条件。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必须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之后支付,因此,该项补助不随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生效,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即可申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可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用合同的”的条件下方可申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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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十级 三项“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

二、申领的时间限制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之日为起算时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以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起算时间。领取三项“一次性补助金”应当在一年之内提交申请。除非出现时效中止或中断现象,否则超过一年期限,便会被视为超出仲裁时效。

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1)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补助金申请流程 (辽宁省)

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流程如下:

1. 准备申请材料:

  • 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 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
  • 单位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
  • 工伤收卷登记表(可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
  • 银行账户信息(用人单位账户信息或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2. 提交申请:

  • 将上述材料提交给当地社保机构。
  • 社保机构审核材料核定。

3.领取补助金:

如果申请被批准,需要按照规定领取补助金,一般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进行发放。*部分地区还需企业提供已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凭证。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取最新最完整的信息。

企业申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参照流程如下:

1.准备材料:根据政策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格,具体需要的材料项目应同企业方沟通核实确定。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企业的人事部门或相关负责人,申请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领取补助金:如果申请被批准,需要按照规定领取补助金,一般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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