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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三儿是一名大专毕业生,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后经多方打探,了解到桦林公司正在招聘保安科科员,遂希望能在桦林公司谋求到合适岗位,但经了解,本次招聘的保安科科员学历最低要求是安保专业大学本科,这是基本门槛,邢三儿的学历不符合要求,为了能够进入面试环节,邢三儿找人制作了一份假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证书。

经面试,邢三儿顺利入职,并在桦林公司担任保安科科员的工作,半年后,一次喝酒,邢三儿和同事闲聊说到自己其实只是大专毕业,不是本科,结果被当场一同吃饭的人力资源主管马德胜听到了,马德胜回去后经正规途径查询了解,没有发现邢三儿在某大学正式毕业,遂告知公司领导,公司方面遂向邢三儿出具解雇通知,理由是邢三儿入职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邢三儿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

驳回邢三儿全部仲裁请求。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者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此处需要提示一下:劳动者隐瞒或不向用人单位告知与工作内容并不相关且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事实,不属于劳动者存在欺诈、隐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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