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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拓夫

今年9月,作者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石柱农旅集团违规建桥,几千万财政资金受损却无人担责》一文,引起广大网友关注,也引起官方媒体关注并跟进报道。10月28日,重庆卫视新闻联播节目中的《今日关注》栏目,对石柱农旅集团违规建桥一事作了详细报道。

从该报道中获悉,作者一直关注的这座大桥与西沱油库的安全间距问题,还存在大桥建设前未依法依规立项,竣工后未依法依规验收等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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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石柱县农旅集团所属重庆西界沱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作为业主方,为打造西沱古镇修建一条沿江观光旅游大道(项目申报名称为:石柱县西沱镇岸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该大道全长约3公里。而这座长达220米的多孔大桥则位于这条沿江观光旅游大道的万家路支路西沱油库边,大桥于2021年竣工。

由于这座多孔大桥与西沱油库的斜线距离仅49米左右,水平直线距离更短,严重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关于“中型以上大桥与危险化学物品仓储的安全距离必须超过200米”的规定。依据《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第1.0.5规定,大桥总长在100米以上1000米以内为大型桥梁,这座大桥应定性为大型大桥,竣工后至今未能依法依规验收。

重庆卫视《今日关注》在节目中称这座大桥:前无立项,后无验收,也无移交手续,就这样开始通车使用。可桥是通了,当地群众的心却悬了起来。大桥安全责任到底该谁来负责?

根据重庆市发改委渝发改地(2017)575号《关于石柱县西沱镇岸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批复》显示,该项目整治工程总投资1.94亿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和业主自筹资金。作者还想提一句,修建这座大桥既然没有依法依规立项,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从何而来?这里面还有没有值得更需要关注的东西?

石柱农旅集团对记者提出的大桥与油库距离问题时表示,整条沿江大道属于市政道路,因此其中的西沱大桥不应按照公路桥梁的建设标准来进行约束,并引用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作为依据支持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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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石柱农旅集团的说法持有不同意见。《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里面明确规定的是“道路”与“油库”之间的间距,而不是桥梁与油库的距离。众所周知,道路与桥梁不是同一个概念,谁都知道“桥归桥,路归路”这一说法。为什么要将桥梁与道路混为一谈,甚至指鹿为马?就按石柱农旅集团的说法,非要把这条沿江旅游观光大道说成市政道路不可,其引用的《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里,也没有对市政桥梁与油库的安全间距作出具体规定,那就只能从其它规范或法律法规中找出大桥与油库的安全距离规定。而《城市桥梁设计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里对市政桥梁与油库的安全间距也只提到“要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具体参照其它规定”的意思表达。目前,我们查到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对桥梁与油库的安全间距有明确规定。安全专家认为,除乡村道路桥梁外,市政桥梁和公路桥梁均适用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如果石柱农旅集团能找出更具证明力和说服力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支持其说法,请予以公开。

关于石柱农旅集团以市政工程项目为由,否定该大桥与西沱油库的安全间距问题。其否定的依据是重庆市发改委渝发改地(2017)575号《关于石柱县西沱镇岸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但该批复中并未明确该项目为市政工程。第一,从批复文件的标题上看,只是“岸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并非市政工程。第二,该批复文件中只提到“市政管网”设施建设,并未提及修建市政桥梁,该批复文件所附的《石柱县西沱镇岸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投资估算表》中也没有修建桥梁的资金安排。其三,该桥梁所建地理位置并没有在城市或场镇中,而是在城市或场镇外的山坡上,算不算市政工程中的市政桥梁,需要拿出有效力的法律法规依据予以证明。如果能拿出具有证明力和说服力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证明该大桥系市政桥梁,请予以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大桥属新建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安全预评价等法定程序,请石柱农旅集团出示相应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

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大于天,重于泰山,安全工作重在事前,重在预防,而不是事后。石柱农旅集团作为国有企业,作为这座大桥的投资主体、业主,更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担当,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高度负责,不负人民,不负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