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3-08-2-262-009
基本案情(作者总结):
吕某委托赵某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吕某起诉确认实际出资并要求显名登记。
裁判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特点,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除发起人及公司高管在一定期限内的限制之外,并没有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转让限制,故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具备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和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两个条件即可。
学习心得: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人和性的特点,隐名股东显名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关于股份公司隐名股东的显名条件,因此该参考案例,添补了该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