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记者 罗娜
无论是逢年过节,还是家常便饭,猪肉总会出现在我们的餐桌上。猪肉的来源和品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然而,一些不法商贩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利益,竟私自非法屠宰销售生猪。近日,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活动的非法经营案。
【案件回顾】
从2018年8月始,被告人郏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事生猪屠宰,将生猪肉批发给多位经营生猪肉生意的商户和放于市场零售,同时提供场所给他人屠宰生猪,收取场地费。
经统计,郏某通过屠宰生猪并销售、出租场地收取费用的方式,非法经营金额四百一十余万元。
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郏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说法】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直接关乎民生福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肉类食品应当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对违法屠宰现象要主动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