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一起案件,事涉电热熔痕。

消防救援机构的最终认定结论是不排除“多股铝制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认定的火灾原因有异议,案件经历了调查认定,申请复核,撤销原认定,重新认定,再次复核,维持重新认定等过程,当事人仍存异议。一边向上级机构信访,一边打官司。

案卷材料很多,组织团队伙伴们集中研读多日,发现了很多问题,认定结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问题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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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一。仅仅电热熔痕的鉴定结论便得出电线短路结论。据以认定起火原因的主要证据是某物证中心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对消防救援机构送检物证鉴定后,作出“经金相分析,……痕迹为电热熔痕”的鉴定意见。电热熔痕,近几年很流行。国内四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常出具该类意见。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所谓电热熔痕“是在电弧或电流的高温热作用下,在金属表面或铜、铝导线上形成的熔化痕迹。包含且不仅限于短路熔痕、过负荷熔痕,因接触不良导致的局部过热熔痕、导线与其他不同电位的金属发生放电时形成的熔痕。对地短路熔痕,不同电位的带电金属之间接触放电形成的熔痕等”。可见,短路只是可能性之一。

问题之二。物证不在起火部位。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现场提取了至少12个物证,是电线的残存线段,距离其认定起火点最远的23米,最近的2.5米,并且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描述这些物证上未见熔痕。

问题之三。送检的物证不明。消防救援机构送检物证只有一个,可是在委托书和鉴定意见书却没有明确是12个物证中哪一个,取自哪个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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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了县、市两级消防救援机构两次认定、两次复核,以上问题低级且明显,我不相信他们不知道……

这些天发了几篇有关火调的文章,收获很多可爱粉丝的赞许支持,但也遭到极个别人的谩骂、攻击,我觉得他这些人或许就是那些犯前述低级错误的人,被人揭了老底气急败坏而已,便原谅了。

如果大家喜欢,今后继续把办案经历和体会拿出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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