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孙志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消息称,孙志刚生于1954年5月,河南荥阳人,曾是插队知青。1971年参加工作,曾在老家河南省荥阳丁店水库有过短暂的工作经历,后考入武汉钢铁学院学习。1976,大学毕业后,留校任武汉钢铁学院教师,此后再也没有回老家任职。
1983年9月,他开始步入仕途,从中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起步,进而调任湖北省武汉市经委副主任。在以后的仕途中,曾任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
据查证,多年来,孙志刚利用其担任的多个重要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股份认购、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审判机关认为,孙志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遂做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充分彰显了我国对于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和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