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原贵州省委书记孙志刚的一审判决出炉了:虽然贪了8个多亿,但他仍不出意外地被判处死缓,而不是死刑。
看来,贪官们在任上时,无论如何可劲地贪,事发后想捞个死刑,真比普通人中500万大奖还难。犯罪成本如此之低,那些贪官们有权时若不贪,可真是傻到家了。
至于这些动辄贪腐几亿、十几亿甚至更多的贪官为何不判死刑,咱也不敢说,咱也不敢问。但在量刑方面,法官们都为这些贪官们被轻判找好了理由,不仅让贪官们感激不尽,也让我等P民不得不服。
先让我们看看法院对孙志刚的宣判词——
法院认为,……孙志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孙志刚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于是决定判其死缓。
看到了吧?法官也说了,孙志刚这名巨贪,本来是应该被判处死刑的,但由于他有“立功”表现,才被判处死缓而免于一死。
笔者注意到,不只是孙志刚的判决书这么写,其他可判死刑而未判死刑的巨贪,原因也都大同小异,轻判的原因大都是有“立功”表现。
也就是说,被查后“立功”,已成了贪官们的“标准动作”,这也是众多巨贪能免于一死的主要理由。
只是,法官们给出的这种可以轻判的“立功”理由,固然对贪官们来说是天大的“利好”,但却经不起推敲。
原因是,贪官们在被查后,他们除了坦白一切、检举他人、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行为外,难道还有其他选择吗?
落马的贪官不清楚纪检监察机关究竟掌握了他多少违法犯罪事实,但他们知道,既然决定查他,肯定接到了不少举报,也掌握了不少证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贪官们一般都不敢顽抗到底,而是基本都会对犯罪事实“能说尽说”,这样既能“纠正”别人可能的夸大举报,更重要的是可为自已“立功”。
只是这样的“立功”,绝不应作为他被轻判的理由,因为他们的贪腐已是事实,已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被控制后的“立功”,实属迫不得已的“被迫立功”。这些“立功”,亦不能算作有悔罪表现。否则,他们在台上时,为何不去立这样的功呢?
笔者注意到,除了这种“被迫立功”而被轻判的情形外,近年来,投案自首也成了被轻判甚至不移送司法的主要理由。
如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铁,因为“自动投案”,仅被降为副处级并安然退休,连移送司法都免了,堪称省部级高官被从轻处理的“典范”。
官方的通报称:经查,王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在省委换届前搞拉票活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等提供帮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
王铁犯的这些事,在古代完全可以处死甚至被凌迟。就连官方的通报,也称他“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把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其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应予严肃处理”,但仅仅因为他“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主动全额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真诚认错悔错”,才“可予从轻、减轻处理”。
像王铁这种官场老油条,若不是嗅到即将被查的风声,他会主动投案吗?投案之后,他敢不“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主动全额上交违纪违法所得”吗?如果这都算“立功”,那么几乎所有贪官都有立功表现,都可轻判。
而事实也正是如此,这就是魔幻之处。
至于贪官们的所谓“真诚认错悔错”“真诚认罪悔罪”,也均属不得已而为之,都不应作为从轻处理、从轻判决的理由。否则,他们在台上时,咋没见他们“真诚认错悔错”“真诚认罪悔罪”呢?
但令人不解的是,对这些大贪小贪,法官们在判决时都为他们找好了“立功”的理由,并认可了他们的“真诚认罪悔罪”,导致他们基本都能被从轻处理。
看了这些判决,我终于理解了,为什么贪官们会前腐后继,一茬又一茬,“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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