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小美在进行了医美整形手术后

对其效果不满意

为了表达心中的不满

选择在微信上发表“诽谤言论”

那么,小美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名誉侵权?

马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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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小美(化名)为了追求美丽,于2021年4月前往南宁市某医美公司,进行了假体隆鼻修复及面部脂肪填充手术服务,并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里面提示了手术存在的风险及必要的心理准备。手术结束三个月后,小美回到医美公司进行复查,并缴纳了总计2.9万元的手术费用。然而,经过恢复期后,小美因对此次手术的效果并不满意。于是在2021年12月,小美又到另一家医美机构接受了鼻部异物取出及膨体肋骨鼻综合修复手术,同样在术前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由于小美认为第一次手术的效果差强人意,2022年9月,小美便到三个微信群内对该医美公司进行抨击:“避雷XX医美机构《XXX》!”,由于群内人数众多,引起了一定的影响,于是该医美公司便将小美起诉到了法院。

该医美公司认为,小美的言论涉嫌商业机密泄露,对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名誉侵权,要求小美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但小美认为,自己接受医美手术的初衷是追求面部及鼻部的美化效果,手术结果未达到预期,她从未主张存在医疗事故。她在微信群内发布的言论,是基于个人手术体验的真实反馈,并未夸大事实或进行恶意诽谤。同时,她认为自己的言论发布后,并未引起广泛传播,因此不存在泄露商业机密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据此,小美认为,她并未对该医美公司构成名誉侵权,无需承担赔偿及道歉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美自愿与某医美公司签订医疗服务合同,该合同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且合法有效。医美公司在术前已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了解手术风险及效果不确定性后,仍选择手术,应自行承担风险。若小美认为权益受损,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关于小美是否侵犯医美公司名誉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小美向三个微信群中发布“避雷XX医美机构《XXX》!”的图文信息,是对其过往医美经历和在该医美公司进行医美手术后效果的陈述。虽然小美采取的方式不合适,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美发布的图文信息内容系以侮辱或诽谤的方式侵犯了医美公司的名誉,所以对医美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小美的言论是否涉嫌商业机密泄露的问题。在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必须确保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否则将难以获得法律保护。本案中,医美公司未能证明“代理返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其关于小美泄露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公民在享受医疗服务的同时,也应尊重并遵守合同约定,理性对待手术风险及效果。小美作为消费者,在明知手术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接受手术,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但术后若认为权益受损,应通过合法途径如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而非采取发布不当言论的方式。在医美术后效果不理想及效果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及时沟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隔阂和争议,达到认识和效果的统一,避免采取过激的手段和行为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对于名誉权的保护,任何公民或组织都不得通过发布不实言论或恶意中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如果消费者在微信群聊中发布不当言论,确实对医美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则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这也提醒我们,在维权过程中,应理性、适度地提出诉求,避免过度维权带来的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来源:马山法院

作者:田野 韦富鹏

编辑:桂小雯

校对:余跃

初审:伍彬

复审:耿博瀛

终审: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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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南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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