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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以案件为例释法明理赢得当事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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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当法院穷尽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无法兑现胜诉判决确定的权益,案件便陷入执行不能。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心心念念的胜诉权益迟迟未能兑现,容易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不理解、不尊重、不支持等负面情绪,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为增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不能”理解,近日,古蔺县法院以案件为例释法明理,赢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认可。

01#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12日,古蔺县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王某一次性偿还周某3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周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冻结王某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但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经不动产中心、国资金融、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及村社多方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陷入“执行不能”。法院依法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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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释法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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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主动约见申请执行人周某,向周某介绍了案件情况并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周某本案“终本不终执”,“终本”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仍然有效。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最终,得到申请执行人理解支持。

人民法院为人民,古蔺县法院将始终厚植司法为民情怀,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丰富执行举措,强化执行联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迫使“老赖”履行义务,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让司法公平正义可知、可触、可感。

签 发 | 张家友

审 核 | 袁 渊

编 辑 | 周艳梅

图 文 |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