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省际联盟冠脉扩张球囊等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9号)和《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续签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4]185号)、《关于做好冠脉扩张球囊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续签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4〕184号)相关要求,为确保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省际联盟冠脉扩张球囊、吻合器、冠脉药物球囊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平稳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我省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省际联盟冠脉扩张球囊、吻合器、冠脉药物球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国家联采办和省际联盟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中选产品。
(二)约定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和省际联盟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
自2024年10月30日起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省际联盟冠脉扩张球囊、吻合器、冠脉药物球囊集中带量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四、合同签订及采购流程
(一)合同签订。相关单位可通过陕西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入“招采系统”栏目,进入后在“耗材交易结算”模块中的“合同管理”签订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购销三方协议。医疗机构需完成的中选品种协议采购量和价格在合同中显示。(操作步骤见附件)
(二)采购流程。完成购销协议的签订后医疗机构即可直接进行网上采购,无需再进行议价。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点: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五楼502室
联系电话:029-88661311(周二、周四14时至17时)
附件:合同签订操作手册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28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期满接续及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下一采购年度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按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4-1)《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2-1)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期满接续及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采下一采购年度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
兵地范围内参加人工关节报量及骨科脊柱有实际使用量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品种范围。
1.本次人工关节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产品为:初次置换人工全髋关节、初次置换人工全膝关节,含增材制造技术(即3D打印)类产品,中选结果见附件1。
2.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续签采购产品为:14个产品系统类别,脊柱中选产品系统见附件2。
(三)采购周期和协议采购量。
本次人工关节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协议一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采购量。
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本次续签第二采购年度约定量以上年(2023年4月25日——2024年6月30日)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为准,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此外医疗机构上年未完成的量累计到第二采购年度。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协议量的,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至属地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报送自治区、兵团医保局。
二、执行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执行时间
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结束。
(二)工作安排
10月30日前在兵地医药招采系统分别建立“国家人工关节接续第一采购年度、国家脊柱类耗材集采第二采购年度”两个集采项目,并完成相应协议采购量和中选产品数据导入。
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应在11月15日前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协议签订。
首次登录自治区、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的相关生产配送企业须在公服网厅完成企业信息注册、认证和数字证书申领工作,生产配送企业数字证书统一在兵团医药招采管理系统内申请。
三、挂网和采购执行说明
(一)人工关节。严格按人工关节集采协议期满接续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挂网采购,中选价格包含伴随服务费。医疗机构应按照产品系统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采购和使用人工关节接续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采购周期内,其他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系统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系统均视为非中选产品系统。如医疗机构使用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含有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则该部件执行同企业同部件的中选价。
(二)骨科脊柱类耗材。骨科脊柱类耗材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医疗机构应按照产品系统采购中选产品,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含或不含伴随服务。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选择“不含伴随服务”时,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医疗机构均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其他要求沿用延用上一采购年度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签订采购协议,畅通中选产品入院渠道,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和续约中选产品,并按产品系统进行采购,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收到货物后应及时验货入库和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且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
(二)保障中选产品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生产与备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对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执行中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中选企业应采取赔偿、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保障供应问题造成采购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行为。医疗机构在主配企业超过7天未供应中选产品时,可自主启用备选企业进行供货,采购量纳入协议采购量计算范围。
(三)强化履约情况监测。各地(州、市)、各师市医保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监测,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配备使用情况、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三方协议签订率、按时回款率等纳入监督考核范围,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比例和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将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纳入执行监测范围,对于配送异常产品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对外通报、采集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进一步加强履约情况监测。
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报告。
五、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
自治区医保局:0991-8805075、8805076;
兵团医保局:0991-2890899;0991-4607077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5日
四川省关于开展骨科脊柱类(第二年)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配送关系确认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相关医药机构、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一)医疗机构。通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平台报送采购需求数据并形成中选产品分包任务量的医疗机构。
(二)中选企业。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
(三)配送企业。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中选产品配送企业。
二、协议签订产品及价格
采购协议签订产品为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执行中选价格。
三、操作程序
将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大数据一体化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内属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骨科脊柱类耗材中选产品调入脊柱带量采购专区,非中选产品调入带量采购专区。
(一)协议采购量内中选产品采购操作程序
1. 登录平台
(1)登录网址: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
(2)登录方式: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直接使用我省招采子系统账号登录。如需办理CA数字证书,可参照《关于医用耗材基础类业务办理事项变更的通知》(川药招〔2021〕75号)和《关于四川招采子系统注册认证及原账号绑定操作指引整合的通知》(川药招〔2023〕235号)要求办理。
2. 建立配送关系
(1)中选企业以市(州)为单位勾选配送企业。中选企业勾选的所有配送企业,其配送区域叠加后应覆盖全省所有参加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官网右上方“操作指南”。
(2)配送企业对中选企业勾选的配送关系进行确认。配送企业一旦确认配送区域,原则上不得再修改,具体操作详见省药招中心官网右上方“操作指南”。
(3)医疗机构根据协议采购量,在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范围内选择配送企业并分配合同采购量。医疗机构分配的合同采购量一旦确认,原则上不得再修改,具体操作详见省药招中心官网右上方“操作指南”。
3. 合同签订顺序
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在招采子系统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和签章分为两步,均按相同的顺序【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依次响应。
(二)协议采购量外中选和非中选产品采购操作程序
医疗机构与各相关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方式与协议量内中选产品采购流程相同。
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产品应开展议价,保持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采购价格不高于《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链接:http://ylbzj.sc.gov.cn/scsybj/nc010416/2023/4/25/267b8626baca44bfbbe3773919726185.shtml)中非中选产品系统和产品挂网价格高线。医疗机构未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采购行为将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如遇国家或省级采购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要求执行。
四、时间安排
签约时间:2024年11月01日—2024年11月17日。各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须通过招采子系统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因无CA数字证书需线下签订合同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
执行时间:全省统一执行时间为2024年11月01日。
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须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工作要求
做好建立配送关系工作是确保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顺利落地的重要环节,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配送关系建立工作按要求顺利完成。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区域的有关医疗机构,并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配送关系的建立以及三方协议的签订工作。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配送关系的勾选确认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进行入院配送其供应清单产品,不得设置任何条件增加中选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负担,确保按时完成配送关系的建立和三方协议的签订,确保中选企业产品正常使用。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25日
江苏医械圈评论
陕西、四川、新疆多地密集发布国采脊柱第二年续签合同通知,相关脊柱中标企业可以仔细阅读,对于协议量不同地区通知要求不一样,有些地区可能有机会新增品牌进院,这就需要厂家当地销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合适经销商完成中标产品入院机会。对于骨科带量产品,覆盖医院量和手术量决定了企业的生存。我们相信近期更多地区将发布通知签订第二年合同。未发通知的地区,厂家销售也可以准备起来,确定目标医院、洽谈实力经销商。
对于各种耗材新产品要加速当地省平台的挂网和医保对接工作,前期做好市场调研,制定适合全国不同经济省份的不同规格价格策略,这样在明年下半年将迎来大量入院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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