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一天,检察官在浏览该地某行政机关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时发现,行政相对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被完整公示出来了,检察官敏锐的察觉到这可能会给个人信息保护造成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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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开展工作,行政机关第一时间对已经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逐条核查,对行政相对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未做隐匿化处理的及时整改,确保个人信息保护风险隐患得到消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决定公示可以采取公示决定书或者摘要信息的方式。公示决定书的,应当隐去决定书中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公示摘要信息的,应当公示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决定种类、决定主要内容、决定日期、决定书编号以及作出决定机关名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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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须的范围和限度。政务信息公开在以公开促透明、促公正、促规范的同时,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供稿 赵建国 汤晓玉

编辑 谢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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