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张某婚后购买了两套房屋,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一套房屋出售,价款二人平分,除此之外已无任何住房。8年后,刘某又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法院对《离婚协议书》中未提及的另一套房屋进行分割,该套房屋一直由张某居住且登记在张某名下,请问法院会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刘某明知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仍然在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无”,默认离婚时财产归属状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对房产情况知悉,在离婚时也应考虑到房产问题并进行理性的处理,但其仍然在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中明确约定“无”,应是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结合刘某时隔多年未主张权利,涉案房屋多年由张某占有使用,房屋登记张某名下等情况,应视为双方对房屋归属张某达成了一致意见,“无”字应认定为无争议,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不应再分割。故刘某的主张不具有合理性,不会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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