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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举例:龚彪2023年度连续工作满12个月,享有5天年休假,2024年9月1日离职,截至其离职时,公司未安排任何年休假,则其折算后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

244天/365天*5天=3.34天,折算后应休未休年假天数为3天。

但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表述,其实存在多种情况的理解:

1、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提出离职;

5、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原因(此处系指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辞退劳动者;

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7、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是否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注意:如果劳动者是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此种情形下,一般司法实践中视为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即劳动者在辞职时,明知其存在应休未休完毕的年假,而公司方面不存在故意或其他因公司本身导致的不向其提供年休假的情形,此时,劳动者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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