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刚结束行政拘留,对自己因宣泄情绪不冷静而故意毁坏他人车辆的行为懊悔不迭。

原来,王某与周某各自驾驶机动车辆,行至勉县服务区停车之际,双方机动车发生轻微剐蹭,双方下车论理,却互不相让,进而演变为争吵谩骂。王某一怒之下丧失理智,竟驾驶机动车撞向周某车辆。经鉴定,王某的行为致使周某的车辆损失达3000余元。勉县公安局元墩派出所接警后迅速抵达现场,鉴于王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法裁决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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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多一分和谐,少一分暴戾。多一点协商,少一点违法。 违法犯罪只在一念之间,不要因一时冲动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

来源:勉县公安 编辑: 燕子 审核: 临风

法律顾问:陕西众致(汉中)律师事务所 周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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