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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食府诉某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

及行政赔偿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征收过程中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时,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据此,承租人与征收、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若征收、强拆行为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有权请求征收、强拆实施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原告:某食府

被告:某镇政府

某食府租用黄某的房屋用于经营饭店,办理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合法经营所需的许可手续。后因油城十路建设需要,黄某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仅与屋主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向屋主支付补偿费用,未另行与承租人某食府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在强拆房屋前,政府仅对屋主黄某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房屋及建筑物的通知》,并未通知承租人某食府限期搬迁。某镇政府随后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拆除。某食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某镇政府赔偿财产损失。

茂南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某镇政府于2022年6月20日、2022年6月21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某食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食府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二审认为,承租人某食府对涉案房屋享有不可忽略的独立于房屋所有权人的添附及停产停业损失等重大补偿利益。某镇政府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既未区分独立于承租人的补偿利益,也未另行与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明显侵犯了某食府的补偿利益,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同时,某镇政府强拆前仅对房屋所有权人送达《限期拆除房屋及建筑物的通知》,并未通知承租人某食府限期搬迁,并且在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时,未采取公证、见证等方式对被拆除建筑物内的物品进行清点造册,未制作物品清单交由某食府经营者签字确认,也未制作现场笔录,未能举证证明其实施拆除及搬运的行为未造成某食府的室内物品损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判项,撤销驳回赔偿请求的判项,将赔偿部分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典型意义

该案例对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如何正确确定补偿对象、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补偿利益如何区分、如何依法开展征收拆迁工作具有指导意义。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重点项目、重大工程不断上马,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承租人通常与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合同约定来解决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但是,若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则可依法具有对被征收房屋上的添附及合法经营权的独立补偿利益。征收机关在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时,应当根据“谁有损失补偿给谁”的原则,确定正确的补偿对象,并将补偿落实到位,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来源:茂名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