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安化男子刘某谎称驾车意外坠河实则杀父骗保引关注。
刘某系安化马路镇某村人,平时较少待在家,在外面做点小工程谋生,欠了100多万钱。今年8月,刘某驾驶刚花费8000余元买的二手车坠河,其父随车坠河死亡。
事发前刘某成功投保7家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其父亲,受益人均为刘某。目前,刘某因涉嫌故意制造车祸杀人骗保被警方逮捕。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以上人员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综上,刘某购买以其父亲死亡为条件的人身保险,需要其父亲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亲一定对儿子无限信任,儿子让签字就签字,让人脸识别就人脸识别,不然不会这么顺利就购买了七份保险。
保险本意是为了规避风险,但有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人为制造事故,害人性命,这是一种保险困境。
佛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