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的来源和品质

关系到

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然而

一些不法商贩

为牟取利益

竟私自非法屠宰销售生猪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起,被告人郏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事生猪屠宰工作,将生猪肉批发给多位经营生猪肉生意的商户和放于市场零售,同时提供场所给他人屠宰生猪,收取场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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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郏某通过屠宰生猪并销售、出租场地收取费用的方式,非法经营金额四百一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

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郏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郏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郏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直接关乎民生福祉。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肉类食品应当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对违法屠宰现象主动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玉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