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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10月24日晚,南通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

根据警方通报:

经查,犯罪嫌疑人某康某(男,23岁)与曹某某(男,32岁)等人因口角发生冲突,持刀将曹某某刺伤,并驾车将咖啡店玻璃门停在附近的多辆摩托车上相撞倒,在现场过程中被警方控制。曹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现场无其他人员受伤。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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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以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所以也没有太过关注。

直到我的朋友小文给我发来了一些和案件有关的聊天截图和现场照片,我才发现这个案件不简单。

相信很多朋友都已经大概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我这里再简单总结一下。

话说,本案中的康某某近日刚购得一款小米SU7轿车(心疼雷军三秒钟),出于对小米品牌的热爱,康某在一个车友群内表示,想和群友比一下直线加速,以展示其新购置的座驾性能。

然而此举却引来了一名网名叫做“徐聪聪”的群友的不满,在群内出言不逊,对康某某言语讥讽:

“啥车啊这么狂?”

“傻逼,非得来找一下存在感。”

“找家里凑点钱付了点首付,又贷了70%的款,开个电车了秒破百,实在找不到存在感,来摩托车群里找人比零百来了?你哪儿来的优越感。”

“我摩托车都比你汽车贵,你装啥呢。”

双方在网上的矛盾激化后,又相约在线下"约战"。

情绪失控的康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到某咖啡店“单刀赴会”,而“徐聪聪”(穿橙色衣服男子)也带着朋友曹某某等人到场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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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聪聪当时居高临下,又多次激怒康某某,当看到康某某拿出刀后,却一直后退最后逃跑,而前来帮忙的朋友曹某某却在和康某某争执过程中被刺死。

此后,丧失理智的康某某驾驶其小米SU7疯狂撞击停在咖啡店门口的多辆摩托车,甚至冲撞咖啡店玻璃门,吓得现场人员四散逃离。

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两分钟,康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警方控制。

以上就是网传的案件基本过程。

又据网传信息,“徐聪聪”在南通经营着一家酒店用品公司,成立于2017年。多年经营也家资丰厚。

如果根据网传“徐聪聪”的手机号码159XXXX7771搜索微信的话,也可以搜到一个疑似“徐聪聪”的微信号,微信头像与橙衣男子颇为相似,而他的个性签名为:

“世界既不黑也不白,而是一道精致的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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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小文看了上面这些信息以后,气得觉也睡不好,问了我以下问题:

1、就是因为这个“徐聪聪”的无事生非,才导致康某某行凶曹某某丧命,“徐聪聪”的行为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先要看一下“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 只有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在现实生活中或者在网上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本案中的表现就是辱骂他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

而在本案中,尽管“徐聪聪”在线上线下确实有辱骂康某某的行为,但线上的辱骂也不算“情节恶劣”,未造成“破坏秩序”的后果;线下的辱骂也不是造成命案的主要原因,不能将曹某某的死亡认为是“徐聪聪”辱骂行为的直接后果。

所以,“徐聪聪”的行为虽然恶劣,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2、曹某某为了帮助“徐聪聪”而丧失性命,“徐聪聪”是否要对曹某某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现场的情况我们并不十分清楚,仅仅是靠一些当时在现场的网友转述,所以我们无法非常准确地根据现场“徐聪聪”、“曹某某”等人的行为来具体判断“徐聪聪”是否要赔偿“曹某某”。

但是,有一个有名的类似案例,可以作为评价是否需要赔偿的参考。

那就是著名的“江秋莲诉刘鑫案”

“江秋莲诉刘鑫案”与本案竟有几分相似之处。

刘鑫有个闺蜜叫江歌,当刘鑫的男朋友陈世峰因为感情纠葛对刘鑫跟踪、纠缠、恐吓后,江歌对刘鑫施以援手,接纳刘鑫与自己同住,并在刘鑫遭受陈世峰纠缠滋扰时,实施了陪同、劝解和保护等救助行为。在陈世峰持刀准备伤害刘鑫时,刘鑫锁闭房门,却将江歌至于陈世峰的屠刀之下,最终江歌不幸被陈世峰杀害。

在本案中,“徐聪聪”的角色就有点类似刘鑫。

江歌死后,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向人民法院起诉了刘暖曦(此时刘鑫已改名刘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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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暖曦承担496000元的损害赔偿数额及2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判决书中有一段是这样表述的:

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我想,如果本案中的“徐聪聪”也属于上述“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那就“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曹某某与“徐聪聪”如果也形成救助关系的话,那“徐聪聪”也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精神抚慰金。

最后,真的想对“徐聪聪”说:‍

康某某有他的问题,必将为其行为承担法律严惩。

但是,你,徐聪聪,

你不是在群里一直话很多吗?现在怎么不吱声了?

你对能成功激怒了一个刚买新车的00后年轻人是不是感到后悔?

你对害死了跟你一起去线下“约战”的朋友曹某某有没有觉得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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