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皮太厚了!”甘肃,一男孩7岁时父母离婚,没过多久,父亲再婚,继母对他很好。4年后,父亲因病去世,生母不愿接他回去,所以继母继续抚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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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继母给他找了继父,将他养大成人。大学毕业后,男子去参军,不料因公牺牲,部队发放了一百余万元的抚恤金,这时,生母却跑来分钱,还将继母告上法庭。
小路(化名)出生于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是一个土生土长的农村孩子,可是他并非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他的出生完全是因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1994年小路出生后,小路的父亲路某(化名)就与母亲王某(化名)的关系日益恶化,这样的生活过了整整七年。

最后夫妻二人无法忍受这种天天充满矛盾的生活,最后选择了离婚,而七岁的小路跟随父亲生活。
在亲生父母离婚后,小路几乎成为了留守儿童,因为父亲常年外出务工,自己只能跟着爷爷奶奶生活。
路某考虑到小路年纪太小,自己也还年轻,于是乎就为小路找了一个后妈,2001年时,路某与女子张某(化名)结婚。
结婚的几年里,由于路某常年在外务工,与张某并未诞下子嗣,而张某也是十分喜爱小路,她将小路看做自己的亲生儿子看待,小路也从张某身上感受到了母爱的温暖。
但是悲剧却再次发生,张某和路某结婚五年后,路某就由于一次意外事故去世了,张某一直没有工作,丧失经济来源的她养育孩子变得十分困难。
于是她决定带着小路再婚,但条件是需要男方入赘到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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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某的养育下,小路健康的长大了,到了21岁那年,小路选择了参军,这也成为了路家人的骄傲。
到了部队之后,小路的表现异常优秀,得到了班长和部队领导的赏识,三年之后,小路成功留队提干,得到消息的路家更是大摆宴席,庆祝自家孩子成功留队。
可是这样一个才华横溢、热情正义的人民子弟兵,却在2018年8月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不幸因公牺牲。
部队像是对小路家属带去了歉意和对小路的表彰,并且带去了对小路家人的补偿款。
经部队结算,小路的奖励工资、补发工资、养老保险、丧葬费、伤亡保险等合计1099377.3元。
这笔钱虽然不是一个小数目,但是对于张某来说,小路比她的亲儿子还要亲,她宁愿不要这笔钱,只希望小路可以平安。
可是当部队将补偿款发放后,十几年未曾露过面的小路生母王某却却来到了路家,她说她是小路的生母。

小路没有了父亲并且没有妻子儿女,因此她就是小路遗产的第一继承人,因此她要求张某交出109万的抚恤金。
双方为此吵得不可开交,最后王某将继母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归还自己儿子的抚恤金。
法院上,王某说虽然她与小路的父亲在小路七岁那年离婚,但是从小路出生到夫妻二人离婚的七年间,她从未亏待小路,尽到了身为母亲的抚养权,因此二人的母子关系依然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继承人第一序列为被继承人的妻子儿女和父母,而第二序列继承人则是兄弟、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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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小路的父亲已经死亡,小路自己也并未结婚生子,那么作为小路血缘关系上的母亲,王某要求继承小路名下的全部遗产,包括部队的抚恤金109万。
对于王某的发言,张某提出了异议,她说虽然她是小路的继母,但是从小路七岁到小路去世的十几年间,她承担起了抚养小路的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起到抚养义务的继母可以拥有继承权。
因此张某认为她同样是小路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她有权要求分割财产,驳回王某想要独占儿子财产的想法。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王某身为小路的继母,她承担了小路前七年的抚养义务,而张某作为小路的继母,承担了后续小路的抚养义务。

而小路的继父在小路成长过程中也肩负了一定的养育责任,因此本着兼顾公平原则,可适当分得遗产。
最终法院在扣除小路的丧葬费后,做出最后判决,由小路生母王某45%、继母张某50%、继父5%的比例来分割。
至此本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