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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县境内的砂石资源和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惩治私挖滥采砂石、盗掘古生物化石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破坏砂石等矿产资源。

二、严厉打击私挖滥采、偷挖盗采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涉矿项目中越界开采、超期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私自处置砂石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手续不全,非法从事砂石资源生产、加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的砂石资源产品。

五、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非法盗掘、买卖古生物化石(土龙骨)。

六、对非法盗掘、买卖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团体或个人,一经发现,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履行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责任和义务,对发现非法盗掘、私自买卖古生物化石行为要及时制止、检举和揭发,不得参与或容留相关人员在县域境内从事非法活动。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美水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区域巡查检查,对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私挖乱采砂石、采挖古生物化石的要及时制止,第一时间上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并配合做好案件线索调查核实工作。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批准在甘泉县境内从事私挖乱采砂石、非法盗掘古生物化石的人员,应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上缴采挖品,恢复发掘区域地貌,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仍继续从事非法采挖盗掘活动的,一经发现,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911-4228159(自然资源局)

甘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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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刘亮

审核|张生燕

责编|白腾 刘强

编 辑|崔春娥 白延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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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砂石、盗掘古生物化石(土龙骨)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砂石、盗掘古生物化石(土龙骨)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