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深化集团化办学改革,不断扩充优质教育资源?

10月22日,长沙市教育局印发《关于深化集团化办学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扩优提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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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集团化办学模式

《实施意见》明确,长沙市优质中小学校主要通过委托管理、对口帮扶、发展联盟等模式开展集团化办学。

委托管理:一般是指主办者将新建学校或薄弱学校委托给优质学校管理,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优质学校收取一定的合作办学经费。

对口帮扶:也称结对帮扶等,是指优质学校受上级政府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派与安排,与薄弱学校进行帮扶和共建等,除上级政府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帮扶工作经费外,一般不向薄弱学校收取费用。

发展联盟:也称合作联盟、捆绑发展、教学共同体等,是指学校之间组建发展合作联盟,以品牌集团或优质中小学为龙头,签订共建协议或合作协议,共享优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2、明确最长合作周期

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开展集团化办学的第一轮合作周期为6年。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需要继续合作的,报受托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续签合同或协议,原则上合作总时长不超过2个周期,第二轮合作周期一般为3年。

在《实施意见》生效日之前已签署合同或协议且正在执行,单个合作周期时长超过6年的按原合同执行,直到本轮合作结束。如再续签则按《实施意见》执行。若合作超过2个周期,但目前仍存在实际合作办学情况,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确定过渡期及后续执行办法。

采用对口帮扶、发展联盟等模式开展集团化办学的第一轮合作周期为3年,原则上合作总时长不超过2个周期;第二轮合作周期一般为3年。

3、不得擅自签署合同或协议

除国家、省市政策要求外,原则上长沙市内优质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再托管市外中小学校(幼儿园)

经过两轮合作办学周期(委托管理模式9年,对口帮扶、发展联盟等模式6年)后,被托管学校应独立办学、自主发展,受托学校不再派出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不再收取合作办学相关费用。

被托管学校应按时缴纳合作办学经费,若未按时缴纳合作办学经费,受托学校依协议解除合作办学协议,撤回管理人员,依法追缴合作办学经费。

4、规范招生入学

积极探索指标生跨集团分配模式。集团化办学的学校必须遵从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入学政策,依法依规招生。不得以集团化名义排斥其他学校、设置招生壁垒;不得在集团化学校内部设定范围进行生源封锁;不得以集团化办学名义跨区域招生;不得以集团化办学名义变相争抢生源。

5、明确交流教师数量比例

积极推动集团学校开展集团内部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轮岗,原则上集团本部每年向集团内各分校(分址)安排的交流教师数量不低于集团本部符合教师交流轮岗条件的10%。

支持集团内部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定期双向交流常态化,优质学校派出管理人员或骨干教师到合作学校参与管理或任教,合作学校组织管理人员或骨干教师到优质学校进行跟班学习,促进教师资源配置优质均衡发展。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被委托管理学校校长原则上由承担委托管理的优质学校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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