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悬赏公告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兴福与被执行梁尚任、罗静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尚任、罗静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徐兴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
执行依据:
(2021)桂0223民初2725号
执行标的:
人民币499264.00元
被执行人:
梁尚任,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四排镇马龙村马村屯1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31225****。
罗静娴,女,1985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兴鹿路18号翡翠湾1栋1单元3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50308****。
悬赏期限:
从即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
悬赏条件:
凡是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或提供有效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并对被执行人成功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人承诺自愿为举报人提供执行到位金额12%的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
2.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
3.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从执行回款中扣减并由法院发放。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举报财产线索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船舶等;被执行人的其他动产,如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原材料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权益、应收账款或其他收益权;有证据证明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报财产线索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基本情况,可附该财产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悬赏金额: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韦玉珍、韦琦、韦伟、柳州市红日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使得案件全部或部分得以执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谢顺坤的承诺,将得以执行的财产的10%作为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
2.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
3.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从执行回款中扣减并由法院发放。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举报方式:
联系人:韦凡丞
联系电话:0772-6869723(法定工作日)
邮寄地址: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3号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545600
来源 | 执行局
编辑 | 张倪娜
责编 | 梁珊燕
审核 | 覃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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