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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不打脸,揭人不揭短。

除非,对方是你的老冤家、死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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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更好吃,更开心

英国有个“国家汉堡日”,为了庆祝这个隆重的节日,英国汉堡王,推出了一系列广告,把矛头对准了自己的老冤家:麦当劳。

这组户外广告包括三张:

更大(B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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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吃(tast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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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开心(Happ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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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更好吃、更开心,真是贴脸开大。

仔细观察你会发现,汉堡王的广告,并不是空穴来风地嘲笑,而是采用了拼接手法,部分采用了麦当劳经典的食品包装元素,营造出种前后对比的效果,一半麦当劳,一半汉堡王。

此外,文案则刻意采用了语法错误,具体来说,就是大、好吃、开心三个形容词的比较级,采用了错误形式,以凸显汉堡王标志的特色(ER)字母,以及烤肉色。

再来看一下实际上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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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麦当劳看到这样的广告,心里至少有一万匹草泥马在奔腾吧。

你说汉堡王夺笋吧,我要是麦当劳,非得气不活不可。

方正我要是麦当劳,这个国家汉堡日,不过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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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脸开大,不侵权吗?

汉堡王这架势,多少有点骑在人家脖子上拉屎的意思。

而且了解汉堡王尿性的朋友都知道,汉堡王玩儿这么嗨并不是第一次了。

我想,不少网友也跟我一样好奇,拿人家麦当劳的素材做广告,拿人家开涮,不侵权吗?

我查了一下,还真不一定侵权,要看怎么用,怎么“钻孔子”。

具体来说,品牌在自己的广告中,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品牌名称等元素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一般可能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

商标侵权方面:

构成侵权的情形:如果使用竞争对手的品牌名称等商标元素,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使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那么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例如,在广告中未经许可直接使用竞争对手的注册商标,且使用方式与该商标的通常使用方式相同或相似,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品牌与竞争对手存在关联,这种行为就属于商标侵权。

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如果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是为了进行客观的比较、评论或说明,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可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比如在比较广告中,对竞争对手的商标进行合理使用,只是为了将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对比,并且使用方式是恰当的、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的,那么有可能不被认定为侵权。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使用方式、程度等因素来判断。

不正当竞争方面: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如果在广告中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品牌名称等元素,对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虚假宣传,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那么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例如,在广告中故意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性能,或者虚假宣传自己的产品比竞争对手的产品更优秀,但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如果广告中的使用行为,是基于客观事实的陈述,且没有恶意诋毁、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那么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比如在广告中客观地提及竞争对手的产品特点,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合理的市场竞争分析和宣传,这种行为通常是合法的。

用上面这些法律条款,去分析汉堡王这些广告,你会发现,汉堡王一没直接使用麦当劳的标志,二没提到麦当劳的名字。

虽然但是,明眼人看到红黄配色和那经典字体,一眼就能知道说的是麦当劳。

所以汉堡王这个度,拿捏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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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人利己,是把双刃剑

汉堡王过去经常在广告中揶揄讽刺竞争对手,包括不限于麦当劳,一方面可以蹭热度,刷存在感,另一方面,可以宣传自家产品的独特优势。

另外,汉堡王通过直接对比,或类似上面这种暗示,也能突出自己的产品优势,比如汉堡个儿更大,都是火烤的,而别的都是油炸的,所以他们家的 更健康。

但是,这种“损人利己”的做法是一种双刃剑,如果度把握不好,一方面可能侵犯麦当劳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合法权益。打官司输了的话,不仅赔钱,搞不好名声还被搞臭。

况且,汉堡王通过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做法,可能会让消费者觉得汉堡王太小家子气了,格局不够大,有失风度,从而产生反感。

尤其是对那些麦门铁粉来说,汉堡王这种广告,简直就是冒犯、甚至是诋毁,乃至恶意攻击。

对麦当劳来说,汉堡王的这组广告,给自己带来一波流量(虽然可能麦当劳并不缺这点流量)和话题度,不花钱就有人给做广告,其实不算亏。

但是麦当劳的品牌形象可能因此受到影响,毕竟汉堡王这么贴脸开大说自己的产品更大、更好吃、更开心,会让一些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产生误解,乃至质疑,降低对麦当劳的好感。

不管怎么说,汉堡王这组广告,成功地刷了一波存在感。

你若非要说汉堡王,麦当劳,是相爱相杀的一对CP,也未尝不可。

毕竟,老大和老二打架,往往消失的是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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