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刑事律师张秀峰刑事辩护研究

本文题目所指“人员”不包含组织者、骨干分子,仅指一般业务人员及服务性人员。这类人员定罪一般被认定为诈骗罪。

能否认定为胁从犯?在电诈窝点期间行动虽受部分限制,但所受限制系电诈窝点的管理要求,为取得高报酬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不应认定为胁从犯。如果在电诈窝点因拒绝实施诈骗活动而遭到殴打,被迫进行诈骗活动,则属于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活动,但是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为电诈犯罪提供转移资金、技术支持、引流推广等帮助,已经形成稳定协作关系的,应当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追究责任。

得知被通缉,在境外电诈窝点联系国内警方投案是否能构成自首?对于在诈骗窝点期间即向公安机关联系投案,明知自己已经被通缉,仍主动前往口岸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入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依法应当认定自首,从宽处罚。

主动提供涉犯罪集团线索材料能否减轻处罚?对于提供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为破获犯罪集团、抓捕犯罪集团主犯发挥重要作用的,依法认定立功,给予大幅度从宽处罚;或者虽不构成立功的,仍可以给予其较大幅度从宽处罚。

没有参与诈骗业务的人员,进入诈骗犯罪窝点时间短,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的厨师、保洁等一般工作人员,未获取明显高于其所从事劳务活动的正常报酬,其行为对实施诈骗所起作用不大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明知系为诈骗窝点提供服务,仍在较长时间内持续提供生活服务、技术保障,且提供的服务保障对诈骗犯罪集团组织管理、秩序维护、诈骗实施起到重要支持促进作用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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