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8日,惠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刘某某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惠民县某小区绿地内建设建筑物”的案件线索。2023年3月30日,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2023年3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5月11日,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依法作出:“责令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拆除位于惠民县某小区绿地内建设的建筑物”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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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规定

当事人刘某某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应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城管提示

私搭乱建和违法建设不仅影响邻里关系,还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对个人和社会都会带来不良影响。通过本案,提醒各业主请勿“乱建”“偷建”,切勿抱侥幸心理,无视法律法规,损害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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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滨州小诚在线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