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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解桂慧】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为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鲜活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秋,李某为获取参棚拱条,使用手锯在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板石河林场施业区内盗伐幼树482株。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参地使用拱条共计482根,胸径均未达到5厘米,其中色树拱条61根,杂木拱条421根。根据被采伐树种生长特点,每一根拱条均来源于一株树木;被采伐时均为活立木。

【审理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临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是珍贵e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等多重属性,盗伐林木的行为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更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白山市地处山区,部分群众“靠山吃山”的观念仍旧根深蒂固,对于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意识比较单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程度不多,盗伐林木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国家对林木采伐程序有严格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上记载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及期限等规定进行采伐。森林资源来之不易,一定要知法守法,自觉遵守森林法律法规,切勿随意采伐树木,共同守护好绿水青山。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