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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路上最忌意气用事,一言不合就追逐、别车、强行加塞变道,“路怒症”一犯就开“斗气车”,这些行为要不得!有些事故本可避免,别因一时冲动而将自己和他人置于危险之中,造成严重后果更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清城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滴滴车司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三名乘客在某路段转向时,被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先于通过。张某认为李某在转弯前没有让行,为发泄不满,就在转弯后马上驾车超越并违规变道,引起李某不满。随后,两人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为80km/h的国道上先后多次互相斗气超车。当行至清城区源潭镇某路段时,张某与李某驾车竞驶发生碰撞,张某的车辆失控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死亡、两名乘客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李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向王某的家属和两名受伤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均获得谅解。张某向王某的家属进行部分经济赔偿。

裁判结果

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均具有多年驾龄,其中张某作为滴滴司机尚搭载着乘客,仅因对方不文明的驾驶行为,遂在公共道路上斗气竞驶、违规变道、超速驾驶,置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于不顾,足见二人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情节恶劣,且最终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李某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安全与守法同在,违法与事故相随。驾驶人士要遵守交通法规,驾车时多一些理性,少一些冲动,警惕“路怒症”,不开“斗气车”,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公共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讯员:唐春梅

编辑: 罗雯婕

校对:赵彩红

审核: 黄保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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