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本是法律给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等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若不珍惜,将面临撤销缓刑,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22年8月8日被武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

但在缓刑考验期期间,李某无视缓刑期间内应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5月30日,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李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检验,事故发生时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0.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被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 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实行数罪并罚 。

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

法官说法

缓刑≠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缓刑本是给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机会、认真悔罪,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勿再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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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法院2024年原创第136期

作者 | 江飞玲

审核 | 戴立芳

终审 | 罗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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