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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基于其方便快捷的优势

逐渐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选择

但随着网约车的逐渐增加

相应的问题也纷至杳来

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该如何维权?

事故赔偿后的保险责任

又该如何划分?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01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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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0日,李某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搭载韩国籍旅客王某,随后行驶时,李某的车辆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李某、王某均受到损伤。

经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网约车司机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王某无责任。

网约车司机李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某车联公司,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李某具有合法驾驶资质,且与某车联公司了签订《汽车租赁合同》。

而该车辆在武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10万元及车上人员责任险1万元/座,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张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厦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万元及商业三者险(保额300万元),事故同样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之后,王某被司法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王某遂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车联公司、某保险公司、张某、厦门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02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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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为84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按照过错程度及责任划分,法院酌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厦门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王某的损失比例计算后予以赔偿;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由厦门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30%;由武汉某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付70%;原告损失中的公证费和鉴定费由张某承担30%;其他损失由李某承担。

滴滴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约车平台运营商,接受李某作为平台注册驾驶员,向王某提供运输服务,滴滴出行公司享有部分服务费收益,故滴滴公司应对李某在本案中所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车联公司作为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无证据证明其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某车联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后滴滴公司、厦门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3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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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服务是基于资源共享理念,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通过整合私有小汽车资源和公众出行需要,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公众提供预约汽车服务,实现两者快速有效匹配的一种新型共享经济模式。

在该案中,李某受滴滴公司的指派接单运营,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其中网约车平台企业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违反了依法负有的危险防止及运营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违反与司机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结合,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另一方面,平台客观上对司机行使着管理、考核的权利,在结果上与司机共同分享运营利益。因此,应认定网约车平台企业与司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End

来源:审管办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