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猪肉
作为我们餐桌上的常见食物
其质量关系着人民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5月期间,隆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夷山市某某村私自设立生猪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经查,隆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8715元,获利1770余元。
2023年10月26日,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将隆某某起诉至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3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以隆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文字供稿 | 韩锦洁
图文编辑 | 王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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