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桃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件,以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葉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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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23年8月16日,被告人付某某为了去泰国“背表”赚快钱,在蛇头的带领下于同年8月18日偷渡至缅甸果敢东城老街并被关押至同年9月20日,后被安排到“信忆科技公司”从事诈骗工作,直至同年11月8日从南伞口岸登记回国。

2023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去泰国“背表”赚快钱,在蛇头的带领下从瑞丽偷渡至缅甸果敢东城老街并被关押20余天,后与付某某、葉某某等人一同被安排到“信忆科技公司”从事诈骗工作,直至同年11月8日从南伞口岸登记回国。

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葉某某为了去泰国“背表”赚钱,从深圳宝安机场坐飞机到昆明。同年8月27日,葉某某在蛇头的带领下偷越至缅甸果敢东城老街,并被关押了一段时间,后与付某某、陈某某等人一同被安排到“信忆科技公司”从事诈骗工作,直至同年11月8日从南伞口岸登记回国。

另查明,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葉某某于2023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安部指定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办理,该局随即将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葉某某押解回松桃苗族自治县,11月12日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葉某某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葉某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葉某某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葉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具体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