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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定西市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为持续净化全市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了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风险隐患。根据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消防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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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临洮县某休闲娱乐中心使用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6月21日,临洮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某休闲娱乐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大队随即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6月25日前改正。2024年6月26日,大队对其复查时,发现该娱乐中心仍未整改。

该娱乐中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裁量标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该娱乐中心处以5000元,并对该娱乐中心经营者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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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甘肃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7月16日,通渭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1具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2.1条的规定,大队随即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7月19日前改正。2024年7月23日,大队对其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整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材料细则》第二部分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以5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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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灭火器是最常见的消防器材之一且对于扑灭初期(简易)火灾具有重要保障,而灭火器使用有效期是保证灭火器性能和安全使用的关键因素,过期的灭火器由于内部压力不足或灭火剂失效,往往无法正常开启或者喷射效果不佳,严重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此案的查处,有力的震慑了消防安全领域突出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从源头预防和消除因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火灾隐患,对忽视消防产品安全的各类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企业遵守消防规定,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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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安定区某足浴店使用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2024年6月27日,定西市安定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某足浴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的2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照明状态,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3.3.1条的规定,大队随即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于2024年7月1日前改正。2024年7月2日,大队对其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仍未整改违法行为。

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足浴店处以5100元、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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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安定区某俱乐部使用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2024年7月29日,定西市安定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某俱乐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二楼安全出口处使用的1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照明状态,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3.3.1条的规定,大队随即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于2024年8月2日前改正。2024年8月3日,大队对其复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整改违法行为。

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俱乐部处以5000元、对场所负责人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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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临洮县某物业公司使用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2024年9月26日,临洮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某物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使用的6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照明状态,大队随即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于2024年9月29日前改正。2024年10月2日,大队对其复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违法行为未整改,属于非经营性的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

该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甘肃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裁量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物业公司处以600元、对物业公司负责人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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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消防应急灯具作为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的终端设备,具有应急工作时间长、高亮度、断电自动应急等功能。建筑物中设置消防应急灯具,一旦发生火灾正常供电被切断,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立即启动提供一定亮度的照明,为救援及疏散工作提供基本的可视环境;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可为人员疏散提供明确的安全疏散方向及出口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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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临洮县某餐饮服务店使用不合格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案

2024年8月26日,临洮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某餐饮服务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的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长度小于标称长度1m以上,大队随即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8月29日前整改。2024年8月30日,大队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仅整改1处违法行为,其余多处违法行为未整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

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裁量标准)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餐饮服务店处以5000元、对处罚经营者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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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使用不合格的消防水带不但无法有效灭火、面临法律处罚,甚至会严重威胁使用者生命安全。一方面不合格消防水带无法有效灭火。这些水带通常不承压,无法在火灾中提供足够的压力和水流,导致灭火效果大打折扣。例如,不合格的水带在压力测试中容易爆裂,无法承受正常的使用压力,从而无法完成灭火任务。另一方面,不合格消防水带可能威胁使用者生命安全。由于质量不过关,这些水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渗漏、爆破等情况,不仅无法灭火,还可能因为爆破而造成二次伤害,增加火灾的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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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岷县某服装批发城使用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9月11日,岷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辖区对某服装批发城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的1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保险装置损坏、脱落,大队随即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13日前整改。2024年9月14日,大队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违法行为未整改。

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甘肃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服装批发城处以10000元、对负责的直接主管人员处以6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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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超过使用年限的灭火器,不仅在灭火效能上大打折扣,自身罐体也会给人们带来危险。由于长时间的暴晒或者罐体内物质自身发生化学反应,导致罐内压力升高,轻微的磕碰就可能引起罐体爆炸,爆炸威力十分可怕。因此,过期的灭火器十分危险,一经发现,要及时更换,而且报废的灭火器要及时送至有销毁资质的企业及时销毁,避免不法商家回收利用。通过本案的查处以及积极的宣传,对当地灭火器以及其他消防产品在使用领域的整治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只有消防产品自身完好有效,才能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8

案例八

陇西县某物业公司使用不合格防火门案

2024年9月23日,陇西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某物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使用的2樘钢制防火门不符合型式检验报告所涵盖产品型号规格,大队随即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29日前整改。2024年9月30日,大队对该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进行复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违法行为未整改,属于非经营性的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

该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甘肃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裁量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物业公司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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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防火门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触的消防产品之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人民群众在避难、疏散过程中的生命安全。本案中,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防火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相当的现实火灾危险性,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单位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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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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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同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是重要的公共安全类产品,是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在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中,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预防火灾的效果和灭火救援的成败,更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在购买消防产品时,除了查看经销商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外,还应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目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和避难逃生产品需要通过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这些品类目录下的消防产品需提供该产品的认证证书、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广大市民也要提高消防产品辨别意识,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消防产品整治行动,共同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防救援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排查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来源:定西消防

编 辑整理:掌上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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