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以外”,党员干部身份不会变,纪法要求不会变。为加强法院干警队伍建设,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长宁法院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与管理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干警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是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
01
紧盯“三个圈子”,明确监管内容
《规定》明确“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应遵循的目标宗旨、基本原则、主要概念和管理范围。以5项“正面清单”的形式,倡导干警在“八小时以外”严格自我要求,努力做公序良俗的示范者、法治精神的引领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同时,紧扣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列出30项“负面清单”,从政治、纪律、作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进行约束,提出明确禁止性要求。
02
用好“四项机制”,延伸监管触角
坚持注重日常,严管厚爱,教育为主,实事求是,惩防结合,抓早抓小。建立情况报告、谈心谈话、廉政家访、明察暗访等四项工作机制,进一步织密监管网,有效提升监督质效。
03
严格“一岗双责”,强化执纪震慑
院党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提醒,确保干警不踩红线、不越底线、不闯雷池。对干警“八小时以外”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规定》将监督延伸至“八小时以外”,确保“八小时以外”不再成为监督的盲区,促进干警时刻守好廉洁“底线”和“红线”,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为促进长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
供稿 | 纪检组
编辑 | 梁哲浩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