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叙州区,女子卢某和朋友相聚,酒足饭饱后,醉酒的卢某在朋友的提议下,和朋友一起来到某休闲会所,按摩放松。
当晚,女子卢某被安排在808房间,按摩结束后,她便留在该房间休息,打算第二天酒醒后再离开。
半夜三点多钟的时候,女子卢某内急,便走出房间上厕所,回来时,迷迷糊糊地走错了房间,进入了隔壁806号房。
女子卢某进入806号房间后,来到床边,掀开被子倒头就睡,没有注意到床上还躺着男子罗某。
同时在房间里的,还有会所里的女按摩技师,当时正在给男子罗某按摩,她见女子卢某进来后直接上床睡觉,以为是男子罗某的朋友,便识趣地问男子罗某是否需要继续按摩,罗某答复不需要后,她便离开了。
按摩技师离开后,男子罗某先是试探性地推了女子卢某几下,见她没有反应,遂趁其醉酒之际,强行侵犯了她。
期间,女子卢某曾有过反抗,终因酒后无力,反抗未果。
第二天早上,女子卢某醒来,发现自己和一个陌生男子共处一室,便质问男子罗某为何在她的房间里,当得知自己半夜进错了房间,被罗某侵犯后,非常生气,二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会所工作人员发现两人在争吵后,担心出事,便打电话报了警,随后,男子罗某被赶来的警察带走。
男子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当晚事情的发生经过,但是,他坚称女子卢某是自己进入他的房间里的,双方发生关系,女子卢某没有反抗,是自愿的,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为此,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时,该会所内的监控视频录像,委托法医,对女子卢某的身体,进行了检查,获取了充分的证据。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男子罗某趁女子卢某醉酒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案例来源,四川宜宾叙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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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酒吧捡尸,就是强奸。
女子酒醉人事不知,失去认知能力,此时即使女子主动与男人发生性关系,事后如果女子追究,男子大多被判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