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用“偷鸡摸狗”来形容一个人手脚不干净,喜欢做些小偷小摸的行为,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已经大幅度提高,应该已经没有人再会为了一只鸡或者一条狗去动歪心思,但是实际上有些人偷盗就是一个习惯,他们并不在乎所盗之物的价值有多少,只喜欢不劳而获的这个过程已经得手之后的“成就感”。
每年一到冬天,在农村或者近郊这些地方就会有很多狗无缘无故丢失,实际上就是有一群专门偷狗的人,通过打麻药或者是用食物骗取狗的信任然后将其打死偷走,是满足自己的口舌之欲还是为了贩卖不得而知,但是他们这种行为实在是令人作呕。与之类似的是还有人专门去别人家里偷鸡,但是正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河南一位男子在偷鸡时就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
家住河南南阳某村的孙茉莉常年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家,村里像她一样的留守母亲有很多,为了维持生计,一个家庭必须要有一个人在外务工,不然家里的一切开销都没有保障。不过孙茉莉是一个比较厉害的角色,她不仅在家里照顾小孩,还有一番“事业”。
她将丈夫寄回来的钱投资开了一个小养鸡场,因为喂的养料跟养殖场的饲料不一样,所以孙茉莉家的鸡肉质鲜美,价格卖得也比一般的鸡肉要贵一些,一年到头她也能赚一些钱。但是再有能力她毕竟也只是一个女人,里里外外的操持有点分身乏术,最让她无奈的是附近有些不务正业的人似乎是刻意刁难她,隔三差五就来偷她的鸡。
有时候听见声音了她也不敢出去,过一段时间就发现鸡少了一只或者两只,孙茉莉感觉非常心痛,在丈夫的建议下,她买了一些鞭炮在家里,再有偷鸡贼来的时候,鞭炮的声响至少可以把贼吓退。果然,鞭炮买了没多久,这天晚上孙茉莉就听见鸡圈里传来了异样的声响。
她赶紧起床拿了一个打火机,走到门口悄悄把门口打开,将鞭炮点燃之后朝鸡圈的方向丢了过去。一阵震耳的响声之后门外已经是烟雾一片,没看到有人影走动,孙茉莉赶紧去数鸡的数量有没有减少,就在走近时,孙茉莉赫然发现地上躺着一个人,一动不动。
这个人手里还揪着一撮鸡毛,很明显他就是偷鸡的贼。孙茉莉一开始还有点害怕,但是看他不动弹了便壮着胆子喊了几句,地上的人还是没有动静。孙茉莉学着电视上的样子将手放到他鼻子下探他呼吸,这一探可把她吓坏了,这个人已经断气了。
一番折腾之后孙茉莉终于联系上了小偷的家属,经检查之后,小偷的死因为心肌纤维撕裂,心脏出血导致心跳骤停,也就是说小偷是被活活吓死的。在鞭炮声响的一瞬间小偷在受到惊吓之后血压急速升高,血液冲向心脏,最后造成了悲剧。得知这一情况,小偷张某的家属一举将孙茉莉告上了法院,认为她要对张某的死负全部责任,向其索赔50万。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说如果孙茉莉确实侵害了张某的权益,那么她是需要为张某的死负责的。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孙茉莉本身只是在家里睡觉,而张某擅自闯入她的家中偷鸡,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且张某构成的还是入户盗窃罪,这在盗窃罪中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便入户盗窃的财物金额不大,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张某在偷盗的过程中被迫
止,构成犯罪未遂,所以他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所以说是张某先侵权在先,如若给孙茉莉造成了损失,那么张某反而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而孙茉莉本来在家里面睡得好好的,听到张某在自己家里偷东西,她点鞭炮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张某的侵权,一挂鞭炮照常理来说也并不会造成一个人的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孙茉莉虽然没有直面张某与其进行对抗,但是她点燃鞭炮的行为目的是为了阻止张某的犯罪行为,合情合理合法,与张某的死不构成因果关系。
既然孙茉莉的放鞭炮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孙茉莉也就无需为张某的死负责,最终法院判决孙茉莉无责无罪,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古有“偷鸡不成蚀把米”,今有“偷鸡不成丢条命”,这些案件无不在提醒我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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